湖北洪升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继武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70056270400X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西山街道武昌鱼路畔山康城5栋1层由东向西1-2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12-30
2017-11-22
(2017)鄂07民终510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程**、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7-02-10
2017-02-10
(2016)鄂0704民初212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程**与湖北鄂州洪升电梯有限公司、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4751.99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464号
经查,2026年2月,当事人与鄂州市新庙镇东方世纪城北苑小区电梯使用单位(鄂州市端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由当事人负责为该小区6栋3单元电梯(产品编号:F8N98564,以下简称:涉案电梯)提供维保服务,维保期限自2026年3月2日起至2027年3月1日止,维保费用为2500元/年/台。2026年3月14日,当事人维保人员孙涛前往小区对涉案电梯开展合同周期内第一次维保(维保类别:季度保),使用单位电梯安全员汪骏全程陪同监督。此次维保孙涛严格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季度保各项目要求开展维保,进行了无纸化记录,拍摄上传了底坑、轿顶、驱动主机维保照片,照片显示环境干净整洁。2026年3月29日,因孙涛生病住院无法履职,当事人维保人员陈波前往小区对涉案电梯开展合同周期内第二次维保(维保类别:半月保),使用单位电梯安全员汪骏全程陪同监督陈波对电梯轿厢、底坑、轿顶、机房部位开展检查维保。18时19分32秒,陈波进行无纸化签到打卡开始维保。此次维保陈波对编码器、层门地坎、层门门锁电气触点项目进行了检查清洁,对轿内报警装置、指令按钮项目开展了检查维保,但未严格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对半月保31个项目均开展维保,缺漏了以下5个项目:①未对底坑、轿顶、机房进行清洁,底坑存在卫生纸、塑料片等垃圾,轿顶、机房设备表面沉积灰尘,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附件A中表A-1第1、11、30项关于“清洁”的维护保养要求;②未对导靴上油杯添加油量,油杯油量见底甚至无油,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附件A中表A-1第13项关于“油量适宜”的维护保养要求;③未对轿厢应急照明进行检查维修,应急照明损坏,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附件A中表A-1第16项关于“工作正常”的维护保养要求。19时9分30秒陈波进行无纸化打卡结束维保,将所有维保项目均记录为正常,同时上传了堆积垃圾的底坑照片,以及设备沉积灰尘的轿顶、驱动主机照片。综上所述,本局认定在涉案电梯合同周期内第二次维保(半月保)期间,当事人到达电梯现场并对轿厢、底坑、轿顶、机房相关部位开展了检查,因上述区域均未安装监控设备,仅能确定当事人缺漏了底坑环境、轿顶、机房环境、轿厢应急照明、导靴上油杯该5个项目的维保,未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又因当事人未与电梯使用单位明确区分不同类别、不同项目维保费用,故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八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的情形,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