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燕之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春燕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7569908902T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团坝村二社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16
(2025)渝0192民初187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照排有限公司
重庆燕之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
2021-11-03
(2021)渝0192民初9336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重庆千骄红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祥凯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区纯宁电子商务经营服务部,重庆蜀牛知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3
2021-11-03
(2021)渝0192民初9430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重庆千骄红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蜀牛知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祥凯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4
2021-11-02
(2021)渝0192民初9430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重庆千骄红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蜀牛知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祥凯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5
2021-10-14
(2021)渝0192民初9336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重庆千骄红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蜀牛知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区纯宁电子商务经营服务部,重庆祥凯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04
2022-06-14
(2022)渝01民终3580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重庆市璧山区纯宁电子商务经营服务部,重庆蜀牛知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千骄红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9-29
2021-09-09
(2021)渝0192民初9431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重庆千骄红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蜀牛知商贸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9-29
2021-09-09
(2021)渝0192民初9432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重庆千骄红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祥凯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璧规资执罚﹝2025﹞第25号
非法占用璧山区大路街道团坝村二组集体土地1471.83平方米修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大路街道团坝村二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1471.83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二)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大路街道团坝村二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不符合规划的规划用途为永久基本农田18.98平方米、规划用途为耕地43.1平方米、规划用途为林地66.72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没收你单位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大路街道团坝村二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符合规划的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20.14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1233.63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89.26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四)对你单位非法占用规划用途为永久基本农田18.98平方米集体土地按照30元/平方米的标准并处罚款,规划用途为耕地43.1平方米、规划用途为林地66.72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20.14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1233.63平方米和规划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89.26平方米集体土地按照15元/平方米的标准并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贰仟叁佰陆拾贰元壹角伍分(¥22362.15元)
22362.15元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08-20
2
渝璧山市监处罚〔2024〕590号
经查,重庆燕之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调味品、蔬菜制品生产活动。2024年7月15日,当事人生产了100袋麻辣萝卜干。当事人在生产上述麻辣萝卜干的过程中加入了配料安赛蜜,但未在配料表中进行标注,且在加工过程中,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操作,存在缩短脱水时间的情况。2024年7月16日,当事人以1.5元/袋的价格将上述麻辣萝卜干全部销售给了慈溪市桥头千鹤食品超市。2024年8月22日,经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慈溪市桥头千鹤食品超市经营的上述麻辣萝卜干进行监督抽检,经委托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上述麻辣萝卜干检验项目:安赛蜜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0.3实测值:0.47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安赛蜜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9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445883)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于2024年9月25日被本局依法查获。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召回12袋该批次麻辣萝卜干。2024年10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召回的麻辣萝卜干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按实际销售部分计算,即违法所得为(100袋-12袋)1.5元/袋=132元,货值金额为1.5元/袋100袋=1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2元;2.没收已召回的不合格麻辣萝卜干12袋;3.罚款5万元。合计罚没金额为50132元。
50000.00元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5
3
璧环罚﹝2024﹞16号
我队于2024年4月8日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的污水处理站的沉淀池发生破损,废水泄露至厂区外的黄木沟,污水排放去向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去向不一致,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
20000.00元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