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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燕之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春燕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7569908902T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团坝村二社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16
(2025)渝0192民初187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照排有限公司
重庆燕之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
2021-11-03
(2021)渝0192民初9336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重庆千骄红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祥凯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区纯宁电子商务经营服务部,重庆蜀牛知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3
2021-11-03
(2021)渝0192民初9430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重庆千骄红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蜀牛知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祥凯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4
2021-11-02
(2021)渝0192民初9430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重庆千骄红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蜀牛知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祥凯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5
2021-10-14
(2021)渝0192民初9336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重庆千骄红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蜀牛知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区纯宁电子商务经营服务部,重庆祥凯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04
2022-06-14
(2022)渝01民终3580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重庆市璧山区纯宁电子商务经营服务部,重庆蜀牛知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千骄红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9-29
2021-09-09
(2021)渝0192民初9431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重庆千骄红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蜀牛知商贸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9-29
2021-09-09
(2021)渝0192民初9432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重庆千骄红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祥凯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璧山市监处罚﹝2025﹞741号
经查,重庆燕之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调味品生产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10月3日生产了900袋重庆老火锅底料,并于2024年10月4日以4.5元/袋的价格全部销售至瑞泰经贸有限公司,后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实测值0.0274g/kg,标签明示:0添加0%防腐剂,单项判定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7月18日申请复检,后经复检机构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结论仍不合格(No:SP202503630,检验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标准指标:不得检出,检验结果:0.0222g/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3月12日生产了300袋重庆老火锅底料,并以4.5元/袋的价格全部销售至汕头弘驰贸易有限公司,后经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No:25P026068,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实测值0.0254g/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4年10月3日和2025年3月12日共计生产1200袋重庆老火锅底料,当事人在标签标注“0添加0%防腐剂0%合成色素”,经监督抽检,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标签明示质量要求,检验不合格。经排查,产品中的防腐剂系由原料带入至成品中。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组织召回了137袋重庆老火锅底料,剩余1063袋已全部售出,不能召回。召回产品后,当事人已将召回后的137袋重庆老火锅底料标签修改,不再含有“0添加0%防腐剂0%合成色素”内容。该案货值金额为4.5元/袋×1200袋=5400元,因当事人共计生产1200袋该产品,召回137袋,其违法所得按实际售出的数量计算,为4.5元/袋×1063袋=4783.5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捌佰元整(¥4,800.00);3、责令停产停业15天。
30000.00元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5
2
璧规资执罚﹝2025﹞第25号
非法占用璧山区大路街道团坝村二组集体土地1471.83平方米修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大路街道团坝村二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1471.83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二)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大路街道团坝村二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不符合规划的规划用途为永久基本农田18.98平方米、规划用途为耕地43.1平方米、规划用途为林地66.72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没收你单位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大路街道团坝村二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符合规划的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20.14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1233.63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89.26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四)对你单位非法占用规划用途为永久基本农田18.98平方米集体土地按照30元/平方米的标准并处罚款,规划用途为耕地43.1平方米、规划用途为林地66.72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20.14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1233.63平方米和规划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89.26平方米集体土地按照15元/平方米的标准并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贰仟叁佰陆拾贰元壹角伍分(¥22362.15元)
22362.15元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08-20
3
渝璧山市监处罚﹝2024﹞590号
经查,重庆燕之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调味品、蔬菜制品生产活动。2024年7月15日,当事人生产了100袋麻辣萝卜干。当事人在生产上述麻辣萝卜干的过程中加入了配料安赛蜜,但未在配料表中进行标注,且在加工过程中,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操作,存在缩短脱水时间的情况。2024年7月16日,当事人以1.5元/袋的价格将上述麻辣萝卜干全部销售给了慈溪市桥头千鹤食品超市。2024年8月22日,经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慈溪市桥头千鹤食品超市经营的上述麻辣萝卜干进行监督抽检,经委托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上述麻辣萝卜干检验项目:安赛蜜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0.3实测值:0.47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安赛蜜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9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445883)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于2024年9月25日被本局依法查获。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召回12袋该批次麻辣萝卜干。2024年10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召回的麻辣萝卜干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按实际销售部分计算,即违法所得为(100袋-12袋)1.5元/袋=132元,货值金额为1.5元/袋100袋=1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2元;2.没收已召回的不合格麻辣萝卜干12袋;3.罚款5万元。合计罚没金额为50132元。
50000.00元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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