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回民区惠众友总店烟酒副食经销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秀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103MABLLQXP6E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国通仓储物流园区商铺A01、A0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回市监处罚〔2025〕127号
回民区惠众友总店烟酒副食经销部于2022年5月6日核准发放《营业执照》,至我局检查时当事人《营业执照》在有效期限内,并在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2025年9与23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国通仓储物流园区商铺A01、A02号的回民区惠众友总店烟酒副食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商品名称为“冰糖蜂蜜丰镇月饼”,制造商:丰镇市恩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年9月13日,保质期:30天;当事人现场提供进货单据一张,以证明被检查商品的购进来源,单据上盖有“呼和浩特市华威饼干经销部配货专用章”字样红章印记,录单日期:2025年9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购货商营业执照及此商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当事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呼回市监责改[2025]000693号)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2025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回民区惠众友总店烟酒副食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纯田然”牌纯牛奶粉(全脂乳粉)1袋,生产日期:2025年3月2日,保质期:12个月,批次号:20250302/A2A2BH;当事人现场提供进货单据一张,以证明被检查商品的购进来源,单据名称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蒙华香食品销(进)货凭证,日期:2025年9月30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又抽查了“草原大江”牌纯白砂糖1袋,生产日期:2025年6月3日,保质期:36个月,批次号:2025060306,当事人现场提供“玉泉区鑫原食品批发部销(进)货凭证”1张,以证明被检查商品的购进来源,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2025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回民区蒙华香食品经销部的经营者苗金涛进行了询问调查,苗金涛承认为从今年6月份开始为回民区惠众友总店烟酒副食经销部供货,商品种类包括奶粉、奶茶粉、黑芝麻糊、油茶面等,当事人案发后,于10月12日向其索要“纯田然”牌纯牛奶粉(全脂乳粉)的食品检验报告,苗金涛通过手机微信将检验报告电子版发送给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5000.00元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