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明豪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旺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2000MA4UXFJW5Q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张家边岐民南路32号B幢二楼之三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粤中三乡综执执罚字﹝2025﹞48号
2025年1月9日,执法人员在现场负责人刘小立的陪同下对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中山市三乡镇兴华路7号6栋的厂房进行检查,该厂房是中山市明豪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出租,中山市竣辉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承租,检查发现:1、承租单位在中间仓库、车间、厂房外墙的非专用仓库存放树脂76吨,日需量为8吨,超出日用量存放;2、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了《租赁合同》,有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在租赁合同中有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出租方未能提供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安全问题的有关材料。中山市明豪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涉嫌未与承租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安全问题。
名称:中山市明豪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XFJW5Q 法定代表人:张旺 本机关(单位)于 2025 年 1 月 25 日对你(单位)未对承 租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督促整改发现的安全问题的行为立案调查。 现查明,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中山市三乡镇兴华路 7 号 6 栋 的厂房是你(单位)出租,中山市竣辉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承 租用于生产经营,检查发现:1、承租单位在中间仓库、车间、 厂房外墙的非专用仓库存放树脂 76 吨,日需量为 8 吨,超出日 用量存放;2、你(单位)与承租方签订了《租赁合同》,有签 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在租赁合同中有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3、你(单位)作为出租方未能提供对承租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 发现的安全问题的有关材料。你(单位)上述未与承租单位进 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督 促整改发现的安全问题的行为于 2025 年 1 月 9 日被执法人员现 场依法查处。2025 年 1 月 15 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发现你(单位)已在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受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厂房租赁合同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本机关(单位)于 2025 年 3 月 6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三乡综执执罚告【2025】48 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鉴于你(单位)在案发后配合调查,在期限内整改完毕,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适用说明第六条第二项“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 58 裁量阶次 B 的裁量基准,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 号司法局一楼大厅或所在镇区行政复议受理窗口]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000.00元
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
2025-03-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