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监利荆岳桥东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柳建国注册资本:30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23058103141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监利市白螺镇改线路2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06-05
2017-01-22
(2016)鄂1023民初22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监利荆岳桥东加油站与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4﹞269号
经查,2023年11月期间,当事人加油站因电路故障,造成3号加油机主板烧毁,在未向计量主管单位申请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聘请无相关资质人员以2500元异地购买原厂已使用的加油机主板一块,出资800元人工成本擅自更换了3号加油机主板(更换时已删除原始数据),并要求将其他三台加油机主板数据予以选择性删除,事后未向计量主管单位申请强制检定。2024年8月9日,本局聘请湖北正大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加油站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5月25日期间四台加油机的违法所得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经审计相关购进票据和税务票据,当事人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5月25日期间销售成品油共取得收入2,815,505.68元,取得售油收入所对应的购油成本为2,445,452.09元,已缴纳税金47,137.95元,违法所得322,915.64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22,915.64元;2、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计322,915.64元;罚没款合计:645,831.28元。
322915.64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