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澂江县青苑旅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学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22MA6LLXM60L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龙街街道办事处禄充社区丁字巷3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澄处罚〔2025〕89号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称是2025年2月从江川买来的,用于在经营中称量鱼类等重量。至2025年4月23日被我局查获时止,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2025年4月30日,我局委托玉溪市检验检测认证院对该电子秤进行检测检定,由认证院出具《玉溪市检验检测认证院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为No:525008675),检定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定结果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若对该通知书有异议可在15日内书面提出,在规定时限内(至2025年5月28日),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和提出异议。当事人对上述检定结论和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均已认可,同意配合调查和接受处理。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电子台称的进货记录和使用记录,仅有口头供述,经营中未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华鹰 TCS-60电子台称1台,详见财物清单(澄市监物清〔2025〕LJ04230502号)。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整),上缴国库。
500.00元
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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