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宁 | 注册资本:6304.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9001231081602Y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北泉镇北泉路299-F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01
(2025)兵9001民初55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石河子开发区恒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任*,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金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2
2025-10-13
(2025)新0121民初105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刘*
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南郡卡特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3
2025-04-07
(2024)兵9001民初931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张*
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曾**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4
2025-02-10
(2024)新4223民初151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环鼎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新疆鼎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沙湾市人民法院
5
2025-01-17
(2025)新22民终1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哈密市东畅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4-11-15
(2024)新2201民初561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市东畅公共交通有限责任总公司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7
2024-09-23
(2024)兵08民终80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总场
李**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8
2024-09-20
(2024)新4223民初151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环鼎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沙湾市人民法院
9
2024-09-17
(2024)兵08民终8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4-08-27
(2024)兵08民终642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占**,雷*
石河子安南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29
(2025)兵9001民初5988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王**
邓**
裁判文书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2
2025-10-14
(2025)兵9001民初55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石河子开发区恒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新疆金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毅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3
2025-04-30
(2024)兵9001民初931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张*
曾**
裁判文书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4
2025-02-19
(2024)兵9001民初931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张*
曾**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5
2024-12-25
(2024)新4223民初151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环鼎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新疆鼎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司法鉴定书
沙湾市人民法院
6
2024-12-17
(2024)兵9001民初36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石河子市北泉镇合盛运输队
宋*
裁判文书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7
2024-08-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责任公司
新疆环鼎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新疆鼎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沙湾市人民法院
8
2024-05-24
(2024)兵9001民初11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富新集团有限公司
陶**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9
2023-11-05
(2023)兵9001民初3599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刘*
李**
裁判文书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10
2023-10-17
(2023)兵9001民初1956号
买卖合同
石河子开发区诚昌商贸有限公司
牛*,宋*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0-15
2024-09-24
(2024)兵08民终80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总场、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4-09-25
2024-09-18
(2024)兵08民终8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靳**、沈湘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4-09-25
2024-07-22
(2024)兵08民终580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黄**、石河子市兴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4-09-19
2024-08-28
(2024)兵08民终642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雷*、占**等与石河子安南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4-09-05
2024-01-17
(2023)兵9001民初728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市天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415043.22元
民事案件
6
2024-08-23
2024-07-16
(2024)兵08民终675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4-06-24
2024-01-17
(2023)兵9001民初729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市天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168735.22元
民事案件
8
2024-05-16
2024-03-25
(2024)兵08民终25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吉瑞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4-05-16
2024-03-29
(2024)兵08民终23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梁**、石河子市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1550114.98元
民事案件
10
2024-05-15
2023-05-17
(2023)兵08民终61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石河子市中疆华源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税稽罚(2024)13号
事项1:新疆宝胜绿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胜绿禾”)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向你公司开具发票代码为065001800111,发票号码为18887857-18887858、19235130-19235143、19344702-19344706,价税合计1,061,465.25元的2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6591000123022416299)内容,上述发票已证实虚开。 经查,你公司已收到宝胜绿禾开具的发票代码为065001800111,发票号码为18887857-18887858、19235130-19235133、19344702-19344706,价税合计1,061,465.25元的1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并于2018年12月25日入账计入工程施工。另发票代码为065001800111,发票号码为19235134-19235143,价税合计为0元的10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你公司未收到、也未入账记成本。你公司收到的上述11份价税合计1,061,465.25元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所涉业务为你公司项目负责人岳新忠在2018年4月至年底期间,用个人资金先行垫付,实际从李敬社、付佐科、侯志平、黄锁开四个个人处购买的暖气片、围护栏、电缆线、木方模板等材料,用于你公司承建的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党校综合体育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购买材料当时未要求对方开具发票。2018年底岳新忠到你公司办理结算,因缺少发票,岳新忠通过宝胜绿禾业务人员梁东介绍,违规取得宝胜绿禾开具的1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你公司通过对公账户转账方式向宝胜绿禾对公账户分别于2019年1月18日付款500,000.00元、2019年2月2日付款250,000.00元、2019年5月14日付款311,465.25元,合计付款1,061,465.25元。宝胜绿禾于2019年1月19日、2019年2月3日、2019年5月16日分5次向岳新忠妻子程瑾个人银行卡转回上述材料款共1,061,225.00元(差额为银行转账手续费),资金全部回流,另2018年11月29日程瑾个人银行卡向宝胜绿禾业务人员梁东个人银行卡(卡号:6217868300001559524)支付开票手续费63,687.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23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局稽查局
2024-10-08
2
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100000.00元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7
3
鄯县市监处罚(2022)102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100000.00元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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