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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汤旺河区鑫天一坊精品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淑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12MA19UUKH9Q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前进委林海路综合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汤市监处罚[2024]13号
2024年6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伊春市汤旺河区鑫天一坊精品行进行化妆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进店左手边最后一个销售柜台内摆放的好莉卡提拉紧致舒纹眼霜超过使用期限,生产商:广东乐婷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泗黄工业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262;生产批号:PH035539;限用日期:2024年3月6日;规格:30ml;数量:1瓶;当日,执法人员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进行扣押。为了查清违法行为,6月13日经县局领导批准,此案开始立案调查。经过深入调查,此案违法事实已经查清,并于7月24日案件调查终结。在查办此案过程中,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好莉卡提拉紧致舒纹眼霜1瓶进行了扣押。经查明,2022年2月6日,当事人从哈尔滨娇龙化妆品商城海天一百化妆品批发部采购好莉卡提拉紧致舒纹眼霜1瓶,进货价格:8元/瓶,产品剩余:1瓶,现已超过使用期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情况; 证据三:法人于淑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哈尔滨娇龙化妆品商城海天一百化妆品批发部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供货商具有合法资质; 证据五: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单;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产品进货台账;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出具的供货证明; 证据九: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 证据十: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和送达回证,证明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扣押的数量和涉案物品的情况; 证据十一: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8月2日向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汤市监处告〔2024〕013号),于淑清予以签收,依法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视作放弃上述权利。
罚款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汤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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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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