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湄潭县复兴镇张永分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永分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8MA6F5YLM5H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复兴镇文化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湄市监处罚[2023]9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开始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商购进烟草制品进行销售,无法提供烟草制品的进货单据和凭证,也未建立销售台账。经当事人核实认定,该批涉案烟草共计13个品种128包,货值金额为2859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根据有利于当事人原则认定为0元。期间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在自己的经营场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行为。 2.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未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涉案烟草制品货值金额2859元的事实。 4.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 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罚款0.05718万元#
571.80元
遵义市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2-07-0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遵义市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