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本易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范曲辉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82MADHMRM42M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龙岭工业园东区3号厂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市市监处罚〔2025〕129号
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专事制售洗洁精、洗衣液、洗涤剂等产品的著名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02月25日且同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并于2023年05月14日取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注册商标证》(第68109842号,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3类),有效期限自2023年05月14至2033年05月13日,已依法取得合法的主体资格及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5月7日注册了《赣州本易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取得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从2024年8月从河北省沧州市沧州景行广告有限公司定制了规格为5.21kg“生姜”洗洁精标签,单价:0.12元/套、共2000套、采购单价240元;同年11月当事人又从上述公司定制了规格为20kg“清新柠檬”洗洁精标签,单价:0.25元/套、共1000套、采购单价250元。2024年8月开始生产的5.21kg/瓶装标有标识“生姜洗洁精”标签的共500瓶,销售了400瓶,销售给了一个客户名叫“广东客户”(微信名为:“十一”,联系电话:18950859450)的广东老板(由于姓名和经营地址不清楚,也没有签订购销合同,只有销售单。双方是通过微信下单付款,当事人按照提供的地址发货。主要是发往广告佛山市山水区,货到后物流打电话通知客户,“广东客户”就自己到物流提货),销售价格是人民币9元/瓶,零售给附近居民39瓶(零售价也是9元/瓶,没有做台账,无法查实),剩余61瓶被我局扣押。20kg/桶装标有标识“清新柠檬洗洁精”标签的共生产了260桶,同样销售给“广东客户”200桶,零售24桶给附近餐饮店(也没有做台账,无法查实),销售价是40元/桶,剩余36桶被我局扣押。同时扣押的还有尚未使用的标有标识的规格为5.21kg“生姜”洗洁精标签1500套、规格为20kg“清新柠檬”洗洁精标签740套。
经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派的维权专员现场鉴定上述被我局扣押的未使用的产品标签中印制有类似的图案,均侵犯了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第3678060号注册商标图案。
当事人共生产贴有5.21kg/瓶装“生姜洗洁精”标签(双面贴,印制有类似的图案)的500瓶,销售了439瓶,按照9元/瓶的销售价格为3951元,未销售61瓶,货值549元;20kg/桶装“清新柠檬洗洁精”标签(单面贴,印制有类似的图案)的260桶,销售224桶,按照40元/桶的销售价格为8960元,未销售36桶,货值1440元;上述产品已销售价格总计12911元,未销售货值549元+1440元=1989元,所以其违法经营额应为149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主体资格:《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
(1)赣市市监稽(康)举登〔2025〕91号《来人举报登记表》、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诉书》及相关附件材料,证明案件的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18份,以及现场提取的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赣州宏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商标授权书》、《商标使用授权书》、《商标注册证》、当事人租厂房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成品《检验报告》、《说明材料》、产品《销售单》、《2024年公司月财务报表》、《送达地址确认书》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3)《鉴定结果告知书》(赣市市监稽南康检鉴结〔2025〕1015号)、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鉴别报告》(№0004150号),证明当事人公司生产的标有标识的5.21kg/瓶装“生姜洗洁精”、20kg/桶装标有“清新柠檬洗洁精”以及未使用的印制有类似的图案的标签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图案)专用权的事实;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财物清单》(赣市市监稽南康强制〔2025〕1015号)及其《财物清单》,证明我局扣押侵权产(物)品的依据、名称、规格、数量等事实;
(5)《责令改正通知书》(赣市市监稽南康责改〔2025〕1015号)、《询问通知书》(赣市市监稽南康询通〔2025〕1015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赣市市监稽南康限提〔2025〕1015号),证明办案人员充分履行调查义务的事实;
(6)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曲辉《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与“广东老板”联系以及当事人采购生产洗涤剂使用的原材料和印制有类似的图案的标签等生产企业的微信号截图及供货商的资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原材料《检验报告单》、标签采购表等材料复印件共十一份,证明当事人公司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数量、价格以及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图案)专用权的事实;
(7)办案人员提取的当事人公司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信息1份,江西省“双
1、没收被扣押标有标识的5.21kg/瓶装“生姜洗洁精”61瓶、20kg/桶装“清新柠檬洗洁精”36桶以及尚未使用的标有标识规格为5.21kg“生姜”洗洁精标签1500套、规格为20kg“清新柠檬”洗洁精标签740套;
2、罚款人民币29800元,上缴国库。
29800.00元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