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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贝乐纺织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秦屹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400MADEJWB98U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辽源市东辽县白泉镇集贤村四组0131-10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10
(2026)浙0481民初50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海宁德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贝乐纺织品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2
2025-03-14
(2025)吉0402知民初28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刘**
吉林贝乐纺织品有限公司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4-26
2025-02-26
(2025)吉0402知民初28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刘**、吉林贝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辽市监处罚〔2026〕28号
经查,当事人委托艾米产品摄影工作室为商品名称为“花溪谷7A抗菌香薰防臭半月袜”(商品ID:3703750189459308747)的袜子制作了网络宣传图片作为广告,但图片制作人陈伟未能记住具体制作时间。该图片由当事人进行发布,发布的图片广告中,一张图片上标有“高含棉量”字样,但其实际商品成分为聚酯纤维,不含棉成分。 当事人涉案商品设计、策划费用800.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广告制作方艾米产品摄影工作室工作人员陈伟个人无收据;制作图片费用200.00元,现金支付给广告制作方有收据,广告费用合计1000.00元。因广告制作单位未开具完税证明,上述广告费用未计入当事人财务账目,当事人与其广告合作单位只有口头约定并未签订广告合同。 当事人抖音平台广告制作投放程序为:由其广告合作单位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商品外观、成分、参数、规格及型号制作完成广告图片交由当事人审查后再由广告制作单位工作人员上传当事人抖音店铺进行宣传推广,涉案图片是因为上传人员工作疏忽误将当事人其他款商品“高含棉量”宣传图片上传到“花溪谷7A抗菌香薰防臭月半袜”宣传页面。 根据上海格物致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回函证明,涉案商品详情页修改信息以商家后台为准,因当事人平台系统只能显示近90天的编辑记录,其宣传图片更新并无固定时间故无法确定实际销售数量。 涉案商品平台参数页面清晰标明了参数、规格、成分、型号,并没有“高含棉量”字样,在实物和外包装上也标注了具体参数及相关信息,消费者在浏览商品展示页面过程中都能清楚看到上述字样,故对销量没有起到提升作用。
2025年1月10日,接到12315平台投诉单,投诉抖音平台“花溪谷内衣旗舰店”店铺内销售的“花溪谷7A抗菌香薰防臭月半袜”,宣传该商品“高含棉量”,涉嫌虚假宣传。2025年1月14日,执法人员登录投诉人提供的抖音店铺,发现该店铺上传的营业执照名称为吉林贝乐纺织品有限公司,店铺内共有商品30种,其中包括投诉人所投诉的“花溪谷7A抗菌香薰防臭月半袜”。该商品详情页面中含有“高含棉量”字样。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这款“香薰防臭抗菌月半袜”外包装成分:100%聚酯纤维(弹力纤维除外)。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3,000.00元。 妥否,请批示。
3000.00元
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3
2
辽一税稽罚﹝2026﹞3号
1.该单位于经营期间,通过“抖音、快手、淘宝、微信视频号、京东”网络电商平台及部分线下销售方式销售袜子,存在少计收入、少缴税款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2024年3月少计收入436,356.56元、2024年4月少计收入1,051,672.62元、2024年5月少计收入2,223,188.26元、2024年6月少计收入9,321.79元、2024年7月少计收入1,300,503.08元、2024年8月少计收入1,011,387.38元、2024年9月少计收入844,154.00元、2024年10月少计收入2,944,436.27元、2024年11月少计收入2,037,723.33元、2024年12月少计收入178,209.46元、2025年1月少计收入1,683,435.93元、2025年2月少计收入910,451.90元、2025年3月少计收入90,196.25元、2025年4月少计收入481,476.33元、2025年5月少计收入331,693.05元。该单位存在少缴2024年3月增值税4,363.5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9.09元、2024年4月增值税10,516.7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62.92元、2024年5月增值税22,231.8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55.79元、2024年7月增值税156,577.2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914.43元、2024年8月增值税135,035.5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375.89元、2024年9月增值税115,907.5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897.69元、2024年10月增值税386,754.0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668.85元、2024年11月增值税264,904.0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622.60元、2024年12月增值税23,167.2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79.18元、2025年1月增值税218,846.6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471.16元、2025年2月增值税118,358.7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958.97元、2025年3月增值税11,567.4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89.18元、2025年4月增值税62,750.0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68.75元、2025年5月增值税43,120.1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78.00元的违法事实。2.该单位于经营期间,通过电商平台及线下销售袜子,会计账簿残缺不全,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该单位存在少缴纳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28,202.33元的违法事实。
对该单位少缴纳增值税1,574,100.7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9,352.5元、企业所得税28,202.33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少缴税款50%罚款,即罚款820,827.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参照《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2号)序号9之规定,对该单位未按照规定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处500.00元罚款。合计罚款821,327.80元
821327.80元
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2-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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