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冰点品牌营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晶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5MA2KN7EM2F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国慷街509号4幢13层1303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19
(2024)浙0203民初646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纽迪希亚公司
英珞维品牌管理(宁波)有限公司,英珞维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艾佳生物科技(宁波)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7-22
(2024)浙0203民初646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纽迪希亚公司(N.V.NUTRICIA)
艾佳生物科技(宁波)有限公司,英珞维品牌管理(宁波)有限公司
其他
非法院单位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海市监处罚﹝2025﹞502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5月23日本局收到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GC0**8001的《检验报告》1份。报告显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4月19日在武汉市硚口区讯脉母婴用品商行抽检的钙镁锌营养饮(4阶)(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能量类),经检验,维生素A项目不符合产品标签明示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不合格产品由英珞维品牌管理(宁波)有限公司委托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8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相同编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同批次判定为不合格的钙镁锌营养饮(4阶)(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能量类)在售,并制作了现场笔录。2025年6月18日,执法人员就有关问题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1份询问笔录。经查明:当事人授权芜湖欧新贸易有限公司作为“英珞维”品牌系列产品的全国总经销商,并由其委托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了一批钙镁锌营养饮(4阶)(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能量类),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13日,规格型号200ml(10ml×20)/罐的钙镁锌营养饮(4阶)(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能量类)共*罐,成本价为*元/罐。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发布召回通知,其中*罐钙镁锌营养饮(4阶)于2025年4月30日全部退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4月19日在武汉市硚口区讯脉母婴用品商行对该批钙镁锌营养饮(4阶)(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能量类)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该产品标签上标注的维生素A含量120μg/每份(20ml),2025年5月21日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GC015*****0218001的《检验报告》显示,维生素A项目不符合产品标签明示和GB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2415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运动营养食品通则》的要求,维生素A项目标准指标是120-375μg/每日,实测值未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5月28日收到该检验报告,未提出申请复检,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监督抽检提出异议申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16日作出异议结果通知书,对该公司提出的异议不予认可。截至案发,当事人销售给经销商的钙镁锌营养饮(4阶)(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能量类)*罐,销售单价*元/罐,货值2616元;销售给内部员工*罐,销售单价*元/罐,货值708.5元;积分兑换、赠品和试用样品一共*罐,按成本价统计货值1457.75元。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4782.25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2859元。另查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经营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钙镁锌营养饮(4阶)(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能量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本案中,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859元;2、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7859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经营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钙镁锌营养饮(4阶)(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能量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本案中,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859元;2、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7859元。
5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2-0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