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州语洛甄选化妆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敏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1MACFX8HN0P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30号1025房B10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6﹞1104号
接国抽异常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17日依职权到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30号1025房B109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涉案的“奕妃优选一步甲油胶”产品,检查当事人在快手平台经营的“奕妃优选语洛专卖店”店铺,发现有“奕妃优选一步甲油胶(冰透玉脂03)”产品的销售记录。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外包装上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5046208,国家局网站查到对应的备案名称为“奕妃优选一步甲油胶(草莓月亮)”,而上述产品内包装标签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4296279,未在国家局网站查询到对应的备案信息,内外包装样品备案不一致,且均与实际样品不符(实样内包装标签标识为冰透玉脂03)。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我局遂于2026年4月1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奕妃优选一步甲油胶(冰透玉脂03)”实为“奕妃优选一步甲油胶(草莓月亮)”,其员工在瓶盖上张贴色号时误将“草莓月亮”色号贴成了“冰透玉脂03”,内包装标签脱落未发现,当事人将其购进的“奕妃优选一步甲油胶(草莓月亮)”(生产日期:2025.5.16)产品误当成了“冰透玉脂03”色号的奕妃优选甲油胶对外销售。综上,认定当事人经营的“奕妃优选一步甲油胶(冰透玉脂03)”产品标签不真实、含有虚假内容,属于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当事人于2025年5月20日以1元/支的单价购进“奕妃优选一步甲油胶(草莓月亮)”(生产日期:2025.5.16)产品60支,当事人于2025年5月21日至2025年6月6日期间以14.8元/支的单价将上述产品全部销售,当事人共获得销售收入888元。综上,认定上述产品当事人有向客户发召回通知,当事人未能成功召回上述产品;当事人仅主张购进货款的必要支出,不主张其他的合法必要支出。故认定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的货值为888元,违法所得为828元。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调查笔录、销售订单明细截图、销售单据、购进单据、召回资料、情况说明、抽样机构购样的订单截图和拍摄的产品内外包装、瓶盖图片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6年7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五年以内第一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其情节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和《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考虑到广州市白云区化妆品行业高度集中,为了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结合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原则,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级别处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828元;二、罚款10000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到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