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县德凯种子经销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吾斯麻尼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4021MA78K9BU6G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愉群翁回族乡买买亚村新阳南路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县市监处罚〔2023〕76号
2023年7月11日,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同伊宁县发改委开展夏粮收购检查时发现,伊宁县****经销部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开展小麦收购,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日经营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3日在经营场所未明码标价开始收购小麦,截至到2023年7月11日共收购小麦共计1255488公斤。其中2.1元/公斤收购44900公斤的旱田麦子,共94290元;2.45元/公斤收购6958公斤,共17047.1元;2.47元/公斤收购199589公斤,共492984.83元;2.5元/公斤收购106060公斤,共265150元;2.51元/公斤的收购503740公斤,共126438.74元;2.52元/公斤收购93510公斤,共235645.2元;2.53元/公斤收购271008公斤,共685650.24元;2.54元/公斤收购29723公斤,共75496.42元,合计1255488公斤,共计1992702.53元。当事人未对收购的小麦进行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有关事实情况;
3.****的询问笔录1份及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购粮食的违法事实;
4.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收购粮食的现场情况;
5.当事人收购粮食记录复印件33页,证明收购的违法事实和收购情况。
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2000.00元
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