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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万家综合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赵闯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23MA176RLC3M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中华西路南侧B3-8-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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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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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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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3〕56号
经查,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万家综合超市2023年3月10日从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福德调料商店购进调味酱汁(制造商:长春市启达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9月1日)1箱(每箱30袋),在其经营场所内上架销售。该调味酱汁进货价为24元/箱,到2023年5月5日被调查时止,一共销售了23袋,售价1元/袋。该调味酱汁在2023年4月2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对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万家综合超市开展的抽样检验工作中,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Q/CCQD0002S-2019《调味酱汁》和GB 4789.2-2022的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超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万家综合超市2023年3月10日从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福德调料商店购进调味酱汁1箱(每箱30袋),在其经营场所内上架销售。到2023年5月5日被调查时止,一共销售了23袋。该调味酱汁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理由:2023年4月2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对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万家综合超市开展抽样检验工作。2023年5月5日,我科室收到检验报告,报告为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万家综合超市经营的调味酱汁(生产者名称:长春市启达酿造有限责任公司,规格型号300ml/袋,生产日期:2022年9月1日)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Q/CCQD0002S-2019《调味酱汁》和GB 4789.2-2022的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科室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5日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编号为:SBJSP2301832)送达至该超市总经理吴丽娟,并立即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超市货架上摆放调味酱汁共8袋(其中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1日有7袋,2023年3月1日有1袋)。截至2023年5月17日,该超市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及书面异议申请。该超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超市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厂家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上述两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单及进货票据。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万家综合超市涉嫌经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由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且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免于行政处罚,没收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万家综合超市涉嫌经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调味酱汁(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1日)7袋。
0.00元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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