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泳将悦庭文化体育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亮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8MABM7E7Q06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金城路23号悦庭小区游泳池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滨卫公罚﹝2024﹞3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滨卫公罚〔2024〕30号 案件名称:杭州泳将悦庭文化体育有限公司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案 被处罚人名称:杭州泳将悦庭文化体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王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7月18日,杭州泳将悦庭文化体育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人工游泳场所在经营期间游泳池水(东南侧)游离性余氯检测结果为<0.01mg/L,氧化还原电位为305mV;游泳池水(西北侧)游离性余氯检测结果为0.05mg/L,氧化还原电位为298mV,上述检测结果均不符合GB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中4.4.1.1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缴纳,或使用手机“支付宝”扫描缴款通知单的二维码缴纳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滨江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10月22日
对杭州泳将悦庭文化体育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罚款金额:5000元;
5000.00元
杭州市滨江区卫生健康局
2024-10-22
2
杭滨卫公罚﹝2023﹞40号
被处罚人:杭州泳将悦庭文化体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BM7E7Q06现已查明:2023年06月13日,杭州泳将悦庭文化体育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杨某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你单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元。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杭州泳将悦庭文化体育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500元;
500.00元
杭州市滨江区卫生健康局
2023-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