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钟冬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钟冬生 | 注册资本:5.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04MAC36F4946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西横河新村四区7幢11号(住所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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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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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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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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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虞烟处[2024]第288号
2024年09月20日09时01分,本局检查人员开始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西横河新村四区7幢11号钟冬生经营场所依法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钟冬生在现场。后本局检查人员从钟冬生经营场所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南京(雨花石)等3种共计0.3条,其中:南京(雨花石)0.1条、黄金叶(硬帝豪)0.1条、红塔山(硬经典100)0.1条,上述卷烟外包装封装完整。因卷烟质量有疑,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经批准,本局检查人员沈阳宏(11060352035),戎金虎(11060352030)在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钟冬生全程陪同并配合接受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
2024年9月24日,本局依法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上述卷烟进行鉴定。后鉴定结论显示,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非法生产。经查,上述卷烟系钟冬生于2024年9月19日晚上从一个上门推销卷烟的男子手中一次性回收购进,用于销售牟利。当时总计购进非法生产的卷烟南京(雨花石)等3种共计0.3条。截至被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之日,尚未售出。钟冬生未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鉴别检验报告》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钟冬生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
二、查获的非法生产的卷烟南京(雨花石)等3种共计0.3条(每品种各鉴定损耗0.1条),予以公开销毁。
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烟草专卖局
2024-12-02
2
虞烟处[2024]第265号
2024年08月21日09时24分,本局检查人员开始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西横河新村四区7幢11号钟冬生经营场所依法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钟冬生在现场。后本局检查人员从钟冬生经营场所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双喜(软经典)等2种共计0.4条,其中:双喜(软经典)0.2条、红塔山(硬经典100)0.2条,上述卷烟外包装封装完整。因卷烟质量有疑,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经批准,本局检查人员吴新础(11060352021),严成方(11060352038)在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钟冬生全程陪同并配合接受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
2024年8月22日,本局依法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上述卷烟进行鉴定。后鉴定结论显示,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非法生产。经查,上述卷烟系钟冬生于2024年8月20日晚上从一个上门推销卷烟的男子(身份不明)手中一次性回收购进,用于销售牟利。当时总计购进非法生产的卷烟双喜(软经典)等2种共计0.4条。截至被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之日,尚未售出。钟冬生未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鉴别检验报告》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钟冬生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
二、查获的非法生产的卷烟双喜(软经典)等2种共计0.4条(每品种各鉴定损耗0.1条、留样0.1条),予以公开销毁。
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烟草专卖局
2024-11-13
3
虞烟处[2024]第273号
2024年08月26日10时36分,本局检查人员开始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西横河新村四区7幢11号钟冬生经营场所依法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钟冬生在现场。后本局检查人员从钟冬生经营场所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红塔山(硬经典100)等3种共计0.4条,其中:红塔山(硬经典100)0.2条、红双喜(硬)0.1条、云烟(紫)0.1条,上述卷烟外包装封装完整。因卷烟质量有疑,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经批准,本局检查人员王泽众(11060352045),王芳(11060352017)在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钟冬生全程陪同并配合接受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
2024年8月29日,本局依法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上述卷烟进行鉴定。后鉴定结论显示,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非法生产。经查,上述卷烟系钟冬生于2024年8月25日晚上从一个上门推销卷烟的男子(身份不明)手中一次性回收购进,用于销售牟利。当时总计购进非法生产的卷烟红塔山(硬经典100)等3种共计0.4条。截至被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之日,尚未售出。钟冬生未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鉴别检验报告》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钟冬生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
二、查获的非法生产的卷烟红塔山(硬经典100)等3种共计0.4条(除红塔山(硬经典100)鉴定损耗0.1条、留样0.1条外,其余卷烟每品种各鉴定损耗0.1条),予以公开销毁。
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烟草专卖局
2024-11-13
4
虞烟处[2024]第279号
2024年08月28日 14时53分,本局检查人员开始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西横河新村四区7幢11号钟冬生经营场所依法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钟冬生在现场。后本局检查人员从钟冬生经营场所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红双喜(硬)等3种共计0.3条,其中:红双喜(硬)0.1条、红塔山(硬经典100)0.1条、双喜(软经典)0.1条,上述卷烟外包装封装完整。因卷烟质量有疑,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经批准,本局检查人员陈彬(11060352036),田建伟(11060352039)在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钟冬生全程陪同并配合接受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
2024年8月29日,本局依法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上述卷烟进行鉴定。后鉴定结论显示,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非法生产。经查,上述卷烟系钟冬生于2024年8月27日晚上从一个上门推销卷烟的男子(身份不明)手中一次性回收购进,用于销售牟利。当时总计购进非法生产的卷烟红双喜(硬)等3种共计0.3条。截至被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之日,尚未售出。钟冬生未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鉴别检验报告》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钟冬生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
二、查获的非法生产的卷烟红双喜(硬)等3种共计0.3条(每品种各鉴定损耗0.1条),予以公开销毁。
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烟草专卖局
2024-11-13
5
虞烟处[2024]第245号
2024年08月19日10时15分,本局检查人员开始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西横河新村四区7幢11号钟冬生经营场所依法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钟冬生在现场。后本局检查人员从钟冬生经营场所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双喜(软经典)等3种共计0.3条,其中:双喜(软经典)0.1条、黄金叶(硬帝豪)0.1条、贵烟(跨越)0.1条,上述卷烟外包装封装完整。因卷烟质量有疑,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经批准,本局检查人员吴新础(11060352021),严成方(11060352038)在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钟冬生全程陪同并配合接受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
2024年8月22日,本局依法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上述卷烟进行鉴定。后鉴定结论显示,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非法生产。经查,上述卷烟系钟冬生于2024年8月18日晚上从一个上门推销卷烟的男子(身份不明)手中一次性回收购进,用于销售牟利。当时总计购进非法生产的卷烟双喜(软经典)等3种共计0.3条。截至被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之日,尚未售出。钟冬生未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鉴别检验报告》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钟冬生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
二、查获的非法生产的卷烟双喜(软经典)等3种共计0.3条(每品种各鉴定损耗0.1条),予以公开销毁。
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烟草专卖局
2024-10-30
6
虞烟处[2024]第240号
2024年08月18日15时06分,本局检查人员开始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西横河新村四区7幢11号钟冬生经营场所依法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钟冬生在现场。后本局检查人员从钟冬生经营场所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云烟(紫)等6种共计0.9条,其中:云烟(紫)0.1条、黄鹤楼(软蓝)0.1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0.3条、红塔山(硬经典100)0.1条、利群(软红长嘴)0.2条、双喜(软经典)0.1条,上述卷烟外包装封装完整。因卷烟质量有疑,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经批准,本局检查人员吴新础(11060352021),严成方(11060352038)在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钟冬生全程陪同并配合接受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
2024年8月22日,本局依法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上述卷烟进行鉴定。后鉴定结论显示,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非法生产。经查,上述卷烟系钟冬生于2024年8月17日晚上从一个上门推销卷烟的男子(身份不明)手中一次性回收购进,用于销售牟利。当时总计购进非法生产的卷烟云烟(紫)等6种共计0.9条。截至被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之日,尚未售出。钟冬生未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鉴别检验报告》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钟冬生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
二、查获的非法生产的卷烟云烟(紫)等6种共计0.9条(除白沙(硬新精品二代)、利群(软红长嘴)各鉴定损耗0.1条、留样0.1条外,其余卷烟每品种各鉴定损耗0.1条),予以公开销毁。
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烟草专卖局
2024-10-30
7
虞烟处[2024]第229号
2024年08月13日 09时26分,本局检查人员开始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西横河新村四区7幢11号钟冬生经营场所依法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钟冬生在现场。后本局检查人员从钟冬生经营场所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双喜(软经典)等2种共计0.2条,其中:双喜(软经典)0.1条、红塔山(硬经典100)0.1条,上述卷烟外包装封装完整。因卷烟质量有疑,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经批准,本局检查人员沈阳宏(11060352035),陈锡洪(11060352028)在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钟冬生全程陪同并配合接受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
2024年08月14日,本局依法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上述卷烟进行鉴定。后鉴定结论显示,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非法生产。经查,上述卷烟系钟冬生于2024年08月12日晚上从一个上门推销卷烟的男子(身份不明)手中一次性回收购进,用于销售牟利。当时总计购进非法生产的卷烟双喜(软经典)等2种共计0.2条。截至被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之日,尚未售出。钟冬生未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鉴别检验报告》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钟冬生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
二、查获的非法生产的卷烟双喜(软经典)等2种共计0.2条(每品种各鉴定损耗0.1条),予以公开销毁。
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烟草专卖局
2024-10-24
8
虞烟处[2024]第213号
2024年08月02日 08时43分,本局检查人员开始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西横河新村四区7幢11号钟冬生经营场所依法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钟冬生在现场。后本局检查人员从钟冬生经营场所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红双喜(硬)等4种共计0.6条,其中:红双喜(硬)0.3条、红塔山(硬经典100)0.1条、云烟(紫)0.1条、双喜(软经典)0.1条,上述卷烟外包装封装完整。因卷烟质量有疑,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经批准,本局检查人员石金宏(11060352029),朱狄锋(11060352034)在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钟冬生全程陪同并配合接受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
2024年08月07日,本局依法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上述卷烟进行鉴定。后鉴定结论显示,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非法生产。经查,上述卷烟系钟冬生于2024年08月01日从一个上门推销卷烟的男子(身份不明)手中一次性回收购进,用于销售牟利。当时总计购进非法生产的卷烟红双喜(硬)等4种共计0.6条。截至被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之日,尚未售出。钟冬生未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鉴别检验报告》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钟冬生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
二、查获的非法生产的卷烟红双喜(硬)等4种共计0.6条(除红双喜(硬)鉴定损耗0.1条、留样0.1条外,其余卷烟每品种各鉴定损耗0.1条),予以公开销毁。
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烟草专卖局
2024-10-15
9
虞烟处[2024]第207号
2024年08月01日 10时45分,本局检查人员开始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西横河新村四区7幢11号钟冬生经营场所依法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钟冬生在现场。后本局检查人员从钟冬生经营场所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双喜(软经典)等3种共计0.6条,其中:黄金叶(硬帝豪)0.1条、双喜(软经典)0.3条、红塔山(硬经典100)0.2条,上述卷烟外包装封装完整。因卷烟质量有疑,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经批准,本局检查人员石金宏(11060352029),朱狄锋(11060352034)在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钟冬生全程陪同并配合接受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
2024年08月07日,本局依法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上述卷烟进行鉴定。后鉴定结论显示,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非法生产。经查,上述卷烟系钟冬生于2024年07月31日晚从一个上门推销卷烟的男子(身份不明)手中一次性回收购进,用于销售牟利。当时总计购进非法生产的卷烟双喜(软经典)等3种共计0.6条。截至被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之日,尚未售出。钟冬生未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鉴别检验报告》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钟冬生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
二、查获的非法生产的卷烟双喜(软经典)等3种共计0.6条(除黄金叶(硬帝豪)鉴定损耗0.1条外,其余卷烟每品种各鉴定损耗0.1条、留样0.1条),予以公开销毁。
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烟草专卖局
2024-09-14
10
虞烟处[2024]第140号
2024年06月20日 09时12分,本局检查人员开始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西横河新村四区7幢11号钟冬生经营场所依法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钟冬生在现场。后本局检查人员从钟冬生经营场所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白沙(硬新精品二代)等2种共计0.2条,其中:白沙(硬新精品二代)0.1条、红塔山(硬经典100)0.1条,上述卷烟外包装封装完整。因卷烟质量有疑,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经批准,本局检查人员刘谊(11060352020),沈阳宏(11060352035)在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钟冬生全程陪同并配合接受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
2024年06月27日,本局依法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上述卷烟进行鉴定。后鉴定结论显示,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非法生产。经查,上述卷烟系钟冬生于2024年06月19日晚从一个上门推销卷烟的中年男子(身份不明)手中一次性回收购进,用于销售牟利。当时总计购进非法生产的卷烟白沙(硬新精品二代)等2种共计0.2条。截至被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之日,尚未售出。钟冬生未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鉴别检验报告》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钟冬生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
二、查获的非法生产的卷烟白沙(硬新精品二代)等2种共计0.2条(每品种各鉴定损耗0.1条),予以公开销毁。
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烟草专卖局
2024-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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