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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舆县庄清伟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庄清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1723MAE3B9253U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杨埠镇卫生院东150米2号-6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6〕29号
2025年11月20日,我局收到关于平舆县庄清伟餐饮店使用的“碗”(消毒日期:2025-10-28)《检验报告》(No:XBJ25411723463843333),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1日,将《食品安全检验结果通知书》附《复检和异议须知》及《检验报告》(No:XBJ25411723463843333)送达至当事人。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申请予以立案。 经机构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立案。 经查,平舆县庄清伟餐饮店使用的“碗”(消毒日期:2025-10-28)《检验报告》(No:XBJ25411723463843333),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启动核查处置工作。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且至该案调查时我局未接到关于该店出现不良反应事件的投诉。 提供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2. 法定代表人庄清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定程序检查的现场情况。 4、《食品安全抽样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书》,证明对该单位进行监督抽检的具体情况及该单位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事实。 5、《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对当事人认定违法事实的存在及当事人认可的违法事实。 6、其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
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0.00元
平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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