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典雅传承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茂山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510100MA6CRPT33A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伏龙路一段2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成城执天府罚字﹝2023﹞第023716号
2023年03月09日10时18分在天府新区华阳街道伏龙路一段21号未按规定设置使用餐厨垃圾专用设施设备、未保持其功能完好、干净整洁。
经查(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因2023年03月09日10时18分在天府新区华阳街道伏龙路一段21号未按规定设置使用餐厨垃圾专用设施设备、未保持其功能完好、干净整洁。经查。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存放设施设备功能完好、正常使用、干净整洁”之规定。根据《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规定设置使用餐厨垃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未保持其功能完好、干净整洁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你不具备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依据《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认定为一般违法情形,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选择一般情形的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一般处罚:罚款:人民币600元(大写:陆佰元整)。
600.00元
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