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恒瑞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邓大伟 | 注册资本:4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4005838027928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41委振鹤苏洲路A区B栋000104室、000105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兴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4号
鹤岗市恒瑞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为鹤岗市卓茂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5年6月2日,鹤岗市兴山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隋志峰、宋东臣在对鹤岗市卓茂商贸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光荣小区E2号楼1、2、3、4、5层,法定代表人:郭丛明)监督检查时,同步对为该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鹤岗市恒瑞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41委振鹤苏洲路A区 B栋000104室、000105室,法定代表人:邓大伟,男,1977年5月7日出生)存在为鹤岗市卓茂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新版)1份、鹤兴消技改字〔2025〕第009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鹤岗市恒瑞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鹤岗市恒瑞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营业部(地址:鹤岗市工农区东解放路69号四道街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000.00元
鹤岗市兴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6-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