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讷河市隆一隆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玉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81MACEPLJ65Y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东北街政府2号楼00单元01层西数第二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讷河市监处罚[2023]430号
经查,上述标识与包装分离的“百事可乐”是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6日从讷河市育及才百货超市购进的,共购进2件,每件12瓶,当事人可以提供供货方的资质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称因整理货架时不小心将该“百事可乐”的标识碰掉,导致1瓶“百事可乐”的标识和包装分离,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3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改正。该瓶标识与包装分离的“可口可乐”并未售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自然人的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的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食品的标识与包装分离的行为责令其改正; 6、现场检查涉案食品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销售食品的标识与包装分离的违法事实; 7、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可口可乐”从正规渠道进货; 8、当事人购进“百事可乐”的进货票据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饮料进货数量及进货日期。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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