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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群兴煤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7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刚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400777854996J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24委12组,经营场所:兴山区北大岭群英山煤矿南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3-18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刘*
鹤岗市群兴煤矿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
2
2019-03-18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吴*
鹤岗市群兴煤矿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6-19
2024-04-08
(2024)黑0407民初151号
劳动争议
胡**与鹤岗市群兴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7-08
2022-03-17
(2021)黑0407民初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鹤岗市群兴煤矿与鹤岗市德丽煤炭洗选有限公司和尉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22211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12-28
2021-09-17
(2021)黑0407民初220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谭**、鹤岗市群兴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09-30
2018-03-06
(2018)黑0407民初4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谢**与被告鹤岗市群兴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判决书
110496.00元
民事案件
5
2018-06-29
2018-05-17
(2018)黑04民终310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谢**与鹤岗市群兴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35709.92元
民事案件
6
2018-05-03
2018-04-12
(2018)黑04民终135号
合同纠纷
鹤岗市群兴煤矿、王**与鹤岗市乾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7-11-10
2017-11-01
(2017)黑0407民初261号
合同纠纷
乾兴经贸公司判决书诉王新君等合同纠纷
648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黑(安监)煤安罚﹝2025﹞142001号
1.+18标高使用的五吨蓄电池机车制动自动闸不正常,司机离开座位时未扳紧停车制动;2.一、二段两台架空乘人装置未每日对整个装置进行1次检查;3.一、二段副井和主井二段三条倾斜井巷矿车运输,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装置没有关闭,未正常使用。
1.+18标高使用的五吨蓄电池机车制动自动闸不正常,司机离开座位时未扳紧停车制动;2.一、二段两台架空乘人装置未每日对整个装置进行1次检查;3.一、二段副井和主井二段三条倾斜井巷矿车运输,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装置没有关闭,未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依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并处贰万元(¥20,000.00)罚款;2.处贰万伍仟元罚款 (¥25,000.00);3.给予警告并处贰万元(¥20,000.00)罚款。合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65,000.00) 。
90000.00元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5-01-07
2
(鹤兴)煤安罚﹝2024﹞3008号、3008-1号、3008-2号、3008-3号
鹤岗市群兴煤矿1.2024年井下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建立健全“一人一档”、“一期一档”培训档案;2.缺少矿井充水性图和水平地质剖面图;3.矿井水文地质图件修订日期为2023年6月,不符合《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十七条至少每半年修订1次规定;4.矿井生产地质报告未审批;5.缺少地质类型划分报告;6.-29水泵房内直通电话无人应答,拨号电话无法拨号;7.井上下供电系统图与实际不符,掘进工作面实际2台刮板运输机,图纸标注4台。开关短路电流标注同一个数值;8.5月20日一班瓦斯班报只记录一次;9.下井人员未按规定携带标识卡;10.采煤工作面下料道一道门式挡车栏高度约一米,不能有效阻挡平板车并为开启状态。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1.对群兴煤矿给予警告,罚款壹万元(¥10,000.00);2.对群兴煤矿给予警告,罚款贰万元(¥20,000.00),对矿长周明秋警告,罚款贰仟元(¥20,00.00),对总工程师姚元祥警告,罚款2仟元(¥20,00.00);3.对群兴煤矿警告,罚款贰万元(¥20,000.00),对矿长周明秋警告,罚款贰仟元(¥20,00.00),对总工程师姚元祥警告,罚款2仟元(¥20,00.00);4.对群兴煤矿警告,罚款贰万元(¥20,000.00),对矿长周明秋警告,罚款贰仟元(¥20,00.00),对总工程师姚元祥警告,罚款2仟元(¥20,00.00);5.对群兴煤矿罚款贰万元(¥20,000.00);6.对群兴煤矿警告,罚款贰万元(¥20,000.00),对矿长周明秋警告,罚款贰仟元(¥20,00.00),对机电矿长孙鹤生警告,罚款贰仟元(¥20,00.00);7.对群兴煤矿罚款贰万元(¥20,000.00);8.对群兴煤矿罚款壹万元(¥10,000.00);9.对群兴煤矿罚款叁万元(¥30,000.00);10.对群兴煤矿警告,罚款贰万元(¥20,000.00),对矿长周明秋警告,罚款贰仟元(¥20,00.00),对机电矿长孙鹤生警告,罚款贰仟元(¥20,00.00)。合并对群兴煤矿警告,罚款壹拾玖万元(¥190,000.00),对矿长周明秋警告,罚款壹万元(¥10,000.00),对总工程师姚元祥警告,罚款陆仟元(¥6,000.00),对机电矿长孙鹤生警告,罚款肆仟元(¥4,000.00)。合计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
262000.00元
鹤岗市兴山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2024-06-27
3
兴煤安稽大队字﹝2023﹞(1001)号
2023年4月4日鹤岗市群兴煤矿-19.5m标高巷修地点更换巷道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未及时除掉顶帮活矸。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七款、《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鹤岗市群兴煤矿-19.5m标高巷修地点更换巷道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未及时除掉顶帮活矸。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七款、《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群兴煤矿处罚1.1万元,生产矿长李谧安处罚0.1万元,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12000.00元
鹤岗市兴山区煤矿安全稽查大队
2023-04-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