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东胜区新原批发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国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602MA0N656889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新园小区统建楼2号底商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东市监处罚〔2025〕2号
通过对东胜区新原批发超市的现场检查,对经营者杨国英的询问,杨国英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杨国英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律意见书》,《财物清单》,收、退款记录微信截图,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工作人员孙春亚当场出具的《鉴定报告书》知: 1.当事人持有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2.当事人从东胜区荣福烟酒行购进涉案物品30盒,经鉴定28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销售2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实际销售价格140元/盒,违法经营额:28盒×140元/盒=3920元。 3.涉案商品经厂家鉴定属于侵权商品,且商品包装有损坏,经营者无法提供其它有效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5000.00元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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