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亿僮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毛海越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579957230G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槎头工业区A区E、F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7
(2026)沪0109民初178号
技术合同纠纷
斯凯奇(泉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亿僮贸易有限公司,广亿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百丽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2
2026-02-11
(2026)沪0109民初178号
技术合同纠纷
斯凯奇(泉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百丽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广州亿僮贸易有限公司,广亿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3
2025-02-25
(2024)浙03民初1593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赵*
瑞安市云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广亿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广州亿僮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11-25
(2024)粤0111民初1845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厦门壹启动体育有限公司
广亿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廣億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广州亿僮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5
2024-05-27
(2023)粤0111民诉前调1670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厦门壹启动体育有限公司
广亿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广州亿僮贸易有限公司,廣億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6
2024-05-09
(2023)粤0114民诉前调15772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厦门壹启动体育有限公司
广亿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广州亿僮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芈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7
2021-04-08
(2021)粤01民终7397号
劳动争议
广州亿僮贸易有限公司
钟**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1-04-08
(2021)粤01民终7397、7398号
劳动争议
广州亿僮贸易有限公司
钟**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1-04-08
(2021)粤01民终7398号
劳动争议
广州亿僮贸易有限公司
钟**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12-15
2016-02-02
(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868号
租赁合同纠纷
梁**、吴**等与广州亿僮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6-09-12
2016-07-19
(2016)粤06民终2650号
租赁合同纠纷
梁**、吴**等与广州亿僮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5﹞1355号
2025年0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抽检不合格线索,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9号生产“连衣裙”(商标:TATAKIDS,款号:WT3956)共6件,生产成本83.5元/件,于2024年7月15日销售6件,销售价95.7元/件。2024年08月02日,远东正大检验集团有限公司受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上述产品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10月05日,远东正大检验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检测报告》(No.FT2024-C64-D53-L029A),上述产品经抽样检验,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绳带要求项目不符合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按销售价计算,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连衣裙”(款号:WT3956)的货值金额为574.2元,违法所得为73.2元。至2025年06月26日时止,当事人未能召回上述抽检不合格的“连衣裙”(款号:WT3956)。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08月18日,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违法行为,被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246号。当事人于2023年11月07日,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违法行为,被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723号。当事人于2025年05月19日,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违法行为,被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5〕740号。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2、《检验检测报告》(No.FT2024-C64-D53-L029A),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违法行为事实;3、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违法事实;4、处罚决定书,证明当事人曾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被我局作出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5年7月25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违法行为,在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重处罚。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73.2元;二、罚款1550.34元。(罚没款合计:1623.54元)
1550.34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9
2
穗云市监处罚﹝2025﹞740号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情况如下:1.背带裙(商标:TATAKIDS,款号:WT3098):2023年4月1号生产4件,2024年4月2日共销售4件,召回0件。上述产品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背带裙”(款号:WT3098)的货值为336元,违法所得为84元。2.连衣裙(商标:TATAKIDS,款号:WT2792):2023年1月3号生产6件,2023年1月5日共销售6件;召回4件,销毁4件,有销毁照片为证。上述产品经抽样检验,判定为抽查产品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连衣裙”(款号:WT2792)的货值为1404元,违法所得为116元。3.儿童滑板鞋(款号:T13510R1):2022年12月15号生产4双;2024年4月2日共销售4双,召回0双。2024年11月14日,上述产品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滑板鞋”(款号:T13510R1)的货值为464元,违法所得为72元。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204元,违法所得为272元。
我局于2025年5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一般行政处罚。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72元;二、罚款4400元。(罚没款合计:4672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4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9
3
穗云市监处罚﹝2024﹞1723号
一、经查一、经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情况如下:1.连衣裙(型号:WT1708):2023年3月10号以47.3元/件的成本价生产了5件;2023年3月25日以54.5元/件的价格共销售了5件;召回了2件,销毁了2件。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召回、销毁照片,我局对当事人召回、销毁行为不予认定。当事人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的成本为236.5元,货值为272.5元,违法所得为36元。2.休闲长裤(儿童及婴幼儿服装,型号:WT3170):2023年1月5号以51.5元/件的成本价生产了6件;2023年2月17日以59元/件的价格共销售了6件;召回了0件。当事人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的成本为309元,货值为354元,违法所得为45元。3.儿童鞋(商标:BeLLE,货号:CE8211):2023年4月5号以48元/双的成本价生产了5双;2023年5月10日以60元/件的价格共销售了6件;召回了0件。当事人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的成本为240元,货值为300元,违法所得为60元。4.旗袍连衣裙(商标:TATAKIDS,批号:WT1918):2023年4月1号以63元/件的成本价生产了4件;2023年4月15日以74元/件的价格共销售了4件;召回了0件。当事人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的成本为252元,货值为296元,违法所得为44元。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222.5元,违法所得为185元。二、经查明,当事人从事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况如下:英伦学生书包(商标:Istbelle,货号:YROEX1287L1AD2):2021年12月15号以89元/个的成本价生产了5个;2022年11月10日以110.7元/件的价格共销售了5个;召回了0件。当事人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的成本为445元,货值为553.5元,违法所得为108.5元。
当事人从事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二、没收违法所得185元;三、罚款2500元。(罚没款合计:2685元)当事人从事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二、没收违法所得108.5元;三、罚款1000元。(罚没款合计:1108.5元)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并决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一、罚款人民币35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293.5元。(罚没款合计:3793.5元)
35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6
4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46号
生产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的处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的的处罚。;
当事人:广州亿僮贸易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79957230G;住所: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槎头工业区A区E、F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毛海越;当事人从事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二、没收违法所得1657.1元;三、罚款15000元。(罚没款合计:16657.1元)当事人从事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二、没收违法所得384.7元;三、罚款4000元。(罚没款合计:4384.7元)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并决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一、罚款人民币19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2041.8元。(罚没款合计:21041.8元)
19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