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巴林左旗盛林大药房门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彦超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422MA0N59W896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赤峰市巴林左旗碧流台镇五香营子村09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左市监处罚〔2025〕168号
2025年0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巴林左旗盛林大药房门店检查时发现执业药师赵丽丽未在岗,在计算机销售系统发现处方药头孢地尼分散片的销售记录,销售该药的处方笺上审核药师为赵丽丽,当事人未能提供在销售该处方药期间执业药师赵丽丽在岗的证明。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2025年06月28日前改正。 2025年0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巴林左旗盛林大药房门店进行了整改后复查,发现执业药师赵丽丽未在场,其当天销售了药品苯磺酸氨氯地平片,销售该药的处方笺上审核药师为赵丽丽,当事人未能提供在销售该处方药期间执业药师赵丽丽在岗的证明。2025年8月13日对王彦超询问时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再次确认,当事人存在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该店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王彦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该店计算机系统中销售明细截图二份、处方笺打印件二份。
鉴于:1.当事人经我局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十一)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2.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此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积极地进行了计算机系统升级,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属于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3.当事人的违法内容不涉及产品,未产生明显社会影响,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通用基准》“第五条 依据《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危害程度、范围、易于消除或者减轻等轻微因素,对危害后果轻微进行综合判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一)违法行为不涉及违法产品,未产生明显社会影响的;”的规定,属于危害后果轻微的情形。
5000.00元
巴林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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