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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民爱医药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温井梅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3MA17YNXX34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德惠市岔路口镇小学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5〕159号
经过调查,温井梅为德惠市民爱医药超市的负责人,其在供货商未提供正规发票、随货通行单和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从张春艳处购进“阿普唑仑片”30瓶,以上药品经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进货单价为15元/瓶,以20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一共销售3瓶,剩余假药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本案案值金额600元,违法所得60元。当事人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确认,未进行陈述申辩,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
2025年7月14日,我局接到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德检刑行意〔2025〕71号)、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德检刑不诉〔2024〕275号),内容为:德惠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温井梅不起诉,将案件移交我局并对我局提出建议:依法对温井梅销售假药行为作出行政处罚。2025年7月24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对当事人温井梅制作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过调查,温井梅为德惠市民爱医药超市的负责人,其在供货商未提供正规发票、随货通行单和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从张春艳处购进“阿普唑仑片”30瓶,以上药品经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进货单价为15元/瓶,以20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一共销售3瓶,剩余假药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本案案值金额600元,违法所得60元。德惠市民爱医药超市销售假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四、五)项、《长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裁量,建议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罚款20000元;3、以上罚没款合计:20060元。
20000.00元
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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