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区源兴旺建材销售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邓华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221MABWH7JW0G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江大道1号柳江大道商贸城38栋121室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江市监处罚〔2026〕296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1月25日至2025年4月19日期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江大道1号柳江大道商贸城38栋121室商铺销售了一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商标:鱼峰+图形、规格型号:MFZ/ABC4、净重量:4kg、出厂日期:2024年12月、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编号:2015081810000651、执行标准:GB4351.1-2005、广西恒广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根据GB 4351-2023《手提式灭火器》中“2023-12-28发布 2025-01-01实施”、“前言 本文件代替GB 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 4351.2-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2部分: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钢质无缝瓶体的要求》和GB/T 4351.3-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3部分:检验细则》。”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规定,2025年1月1日起,手提式灭火器新国家强制性标准GB 4351-2023《手提式灭火器》正式实施,旧的国家标准GB 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同时废止。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8日向广西恒广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购进了上述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20具,购进单价为35元/具。该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当事人销售定价37.5元/具,2024年12月31日销售了5具、2025年1月25日销售了1具、2025年2月15日销售了2具、2025年3月20日销售了2具、2025年4月19日销售了110具;截至2025年4月19日已全部销售,共获得销售额4500元;其中2025年1月1日后共销售了115具,获得销售额4312.5元,扣除购进成本获得销售利润287.5元。
当事人在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销售上述批次产品标准为旧强制性标准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026修订)》第二十三条 “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的规定,属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灭火器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于2025年1月1日后销售的115具上述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获得销售额4312.5元为该批商品货值金额。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违法所得应当与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直接相关,是当事人基于该违法行为直接获得的款项。”及第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的规定,当事人于2025年1月1日后销售上述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扣除购进成本后获得的销售利润287.5元为违法所得。
1.没收违法所得287.5元(人民币);
2.处该批商品货值金额4312.5元百分之十二的罚款,即处517.5元(人民币)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805元。
517.50元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