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新安镇利客隆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724MA1YQH5XX9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灌南县新安镇沂河路西首北侧(国诚华庭59幢10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灌市监处罚〔2025〕X00036号
经查,当事人处经营的豆皮经抽检检测食品添加剂铝的残留量超限量,当事人对检验结论表示认可,不申请复检,并愿意承担责任。当事人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进行索证索票,不能提供相关票据和合格证明文件,进货价格和数量不详,抽检的豆皮均已售出。现场抽样的豆皮数量为2.094kg,销售的价格为9.98元/kg,货值金额20.90元,违法所得20.90元。
综上,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说明情况,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食源性疾病,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90元;
2、处罚款1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20.90元。
1000.00元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4
2
灌市监处罚〔2024〕213号
被抽检不合格的生姜是当事人于2024年8月20日从灌南县农批市场的流动摊点购进的(具体是谁无法联系),共购进了10公斤,购进价格是16元/ 公斤,销售价格是20元/公斤,截止2024年9月23日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次生姜已被当事人全部销售完,无购销台账,也没有查验商家的相关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的生姜货值金额按销售价计200.00元,违法所得40.00元。2024年9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No:SH2024063402,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罚款金额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