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成磊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成磊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823MA708N92XX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赵石畔镇郭家湾村太保庄组25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25
(2024)陕0802民初2135号
合同纠纷
陕西中汇正德实业有限公司
秦*,榆林市横山区成磊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王**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2
2022-08-12
(2022)粤0305民初1822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3
2022-07-29
(2022)粤0304民初18853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4
2020-05-18
买卖合同纠纷
渑池仰韶水泥有限公司
榆林市横山区成磊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5
2020-05-18
(2020)豫1221民初4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渑池仰韶水泥有限公司
榆林市横山区成磊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6
2020-05-15
(2020)豫1221民初4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渑池仰韶水泥有限公司
榆林市横山区成磊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渑池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7-02
2024-04-26
(2024)陕0802民初2135号
合同纠纷
陕西中汇正德实业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横山区成磊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王**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0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7-27
2020-05-21
(2020)豫1221民初4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渑池仰韶水泥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横山区成磊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7-01
2020-06-29
(2020)豫12民辖终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渑池仰韶水泥有限公司、榆林市横山区成磊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税三稽罚〔2026〕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西税稽二协[2024]9号)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确认,陕西元义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义信)于2021年11月19日至2022年8月31日开具给你单位的3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061002100113,发票号码为00389148-00389307,02744770-02744823,03111055-03111102,
03456193-03456247,金额合计30765197.52元,税额合计3999474.69元,价税合计34764672.21元),发票信息与来函提供的发票信息一致。元义信在没有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签订虚假合同、伪造单据、资金回流等手段,与其上游开票企业和下游企业伪造真实业务表象,被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检查人员通过检查你单位相关会计凭证、账簿及纳税申报资料,确认你单位于收到发票当月将元义信开具的3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并于当月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同时就该业务的具体情况询问了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成磊及案件相关人员王成峰和张锋,确认王成磊对该业务的资金回流情况是知情的。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提供的证据资料、你单位账务资料、王成磊、王成峰、张锋等人的谈话笔录和检查人员调取的银行流水等,得出你单位上述业务的三流情况如下:
(一)发票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你单位共收到元义信3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0,765,197.52元,税额合计3,999,474.69元,价税合计34,764,672.21元。你单位均在收到发票当月进行了认证抵扣,并于当月计入“库存商品”科目,并在当月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合计在2021年所得税前列支20,742,252.88元,2022年所得税前列支10,022,944.64元。
证据1:抵扣发票统计表,用于证明相关发票已抵扣。
证据2:相关记账凭证、库存商品明细账复印件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用于证明上述发票成本税前已列支。
证据3:你单位2023年7月增值税申报表,用于证明上述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转出。
(二)货物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通过元义信法定代表人李刚的讯问笔录知,元义信与孙浩个人的公司及孙浩客户的公司没有发生真实的货物交易。通过孙浩的讯问笔录知,其未给你单位销售过煤,只是介绍你单位从元义信购买了增值税发票,给你单位介绍虚开是和王成磊联系的。王成磊问孙浩有没有剩余的进项发票,孙浩当时回复说有并告诉其税点是10个点,王成磊同意后就给他发了结算单,孙浩将结算单提供给李刚。孙浩承认元义信和他本人都与你单位没有真实业务发生。根据李刚以及孙浩、周仕利等人的讯问笔录知,元义信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伪造过磅单、合同及结算单虚构业务应付税务机关检查,磅单上面的车号信息也是以前保存下来的,实际没有负责运输,存在虚假货物流情况。
证据1:李刚、孙浩、周仕利等人的询问笔录,用于证明你单位和元义信之间交易不真实。
证据2:你单位提供的合同、进销过磅单及结算单,用于证明你单位和元义信之间交易不真实。
你单位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业务表象,让元义信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及《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大项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类第44项“……(四)虚开、非法代开发票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处500,000元罚款。
你单位通过取得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属于偷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大项违反税款征收类第16条“……(三)纳税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或者违法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五年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以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单位违法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决定对你单位因偷税少缴的增值税3,999,474.6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4,877.63元和企业所得税8,101,081.77元处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共计12,285,434.0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反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违反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予以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决定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因偷税少缴的增值税3,999,474.6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4,877.63元和企业所得税8,101,081.77元处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共计12,285,434.09元。
5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6-01-2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0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榆林市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榆林市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0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榆林市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