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欢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震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MABYXWBU0P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经五路136号-204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26
合同纠纷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邮(滨海)处﹝2025﹞30-1号
虚报、瞒报、漏报实名收寄信息
对该单位处行政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元
天津市邮政管理局
2025-12-29
2
津邮(二分)处﹝2025﹞40号
经调查,该公司设立的韵达宝坻区网点将收件地址为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白龙港村的464*********863、464*********952、320*********310等60单快递,投递到了霍各庄镇打扮庄村妈妈驿站,未投递到白龙港村;将收件地址为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镇西郝各庄村的319*********639、319*********378、320*********386等62单快递,投递到了郝各庄镇东郝各庄村的“洪宇手机电脑快递驿站”,未投递到西郝各庄村。上述收件地址涉及的建制村均在韵达快递网站https://www。yundaex。com/cn/index。php公示投递的服务地域内。
责令该公司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公示、公布的服务地域投递快件;予以警告,并处快递服务费金额5倍的罚款,共计4514元。
4514.00元
天津市邮政管理局
2025-12-19
3
津邮(二分)处﹝2025﹞37-1号
经调查,该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与北京******有限公司签订寄递安全协议,但未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该协议用户的信息。该行为违反《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备案已签订安全协议的用户名单。
责令该公司3日内完成整改,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已签订寄递安全协议的用户名单,并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天津市邮政管理局
2025-12-16
4
津邮(三分)处﹝2025﹞35号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11月13日之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具体的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
3000.00元
天津市邮政管理局
2025-11-14
5
津邮(二分)处﹝2025﹞21号
经调查,该公司快递员于2025年5月14日在天津市宝坻区收寄单号为312*********170的韵达快递时,履行收寄验视工作不严,收寄了禁止寄递物品活性炭。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收寄禁止寄递物品的违法行为。
责令该公司3日内整改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收寄验视,不得收寄禁止寄递物品,并责令该公司设立的韵达宝坻区网点停业整顿3日。
0.00元
天津市邮政管理局
2025-09-15
6
津邮(二分)处﹝2025﹞22-1号
经调查,该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在天津市宝坻区收寄单号为312*********170的韵达快递时,瞒报了寄件人的实名收寄信息。该行为违反《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虚报、瞒报、漏报实名收寄信息的违法行为。
责令该公司3日内完成整改,强化实名收寄教育培训,确保报送的实名收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处罚款伍仟元整。
5000.00元
天津市邮政管理局
2025-09-15
7
津邮(滨海)处﹝2025﹞22号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对该单位处行政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4000.00元
天津市邮政管理局
2025-09-09
8
津邮(一分)处﹝2025﹞44-1号
虚报、瞒报、漏报实名收寄信息
责令立即整改,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确保有关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5000.00元
天津市邮政管理局
2025-08-13
9
津邮(一分)处﹝2025﹞28-1号
虚报、瞒报、漏报实名收寄信息
责令该单位立即整改,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确保有关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5000.00元
天津市邮政管理局
2025-06-17
10
津邮(二分)处﹝2025﹞5-1号
经查,天津欢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韵达宁河网点于2025年3月17日在天津市宁河区使用协议用户账号收寄单号为312*********410的快递,录入、报送的实名信息为谢**,未录入、报送真实寄件人李**的实名信息,隐瞒了寄件人的实名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虚报、瞒报、漏报实名收寄信息。
责令该公司3日内完成整改,强化实名收寄教育培训,确保报送的实名收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处罚款伍仟元整。
5000.00元
天津市邮政管理局
2025-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