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千和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伟 | 注册资本:2.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4MAD931BU3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郑集镇金铺村四组12号(公路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城市监处罚〔2026〕77号
经查,2024年1月10日,当事人与其父亲陈华廷到郑集镇行政服务大厅营业执照办理窗口办理营业执照,提交了宜城市郑集镇金铺村村民委会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宜城市郑集镇金铺村村民委会证明中所书写的地址由房东张全江提供;租赁合同上陈伟的签名由其父亲陈华廷代签,租金由陈华廷通过微信分两次支付给张全江。营业执照中注册登记经营者陈伟,经营范围:副食、百货、烟花爆竹零售,地址为:宜城市郑集镇金铺村四组12号(住所申报)。
2024年房屋租赁期限到期后,张全江的房屋继续出租。2025年租金10000元由黄俊(陈伟的舅舅)于2025年1月12日通过微信支付给张全江。2026年度房租14000元由杨波(陈伟的舅母)于2025年11月21日通过微信支付给张全江的妻子吴思翠。
2025年12月24日,因当事人营业执照上面登记的经营地址中的“住所申报”,导致许可审批机关不能为当事人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当事人在其舅舅黄俊的陪同下申请营业执照变更登记,要求将营业执照上面注册登记的“宜城市郑集镇金铺村四组12号(住所申报)”变更为“宜城市郑集镇金铺村四组12号(公路桥)”。办理变更登记时当事人提供了身份证、旧营业执照、房屋出租合同、张全江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
2026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宜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该建筑(涉案建筑)房产信息:“经查询我中心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张全江、吴思翠夫妻位于郑集镇金铺村四组207国道东侧有一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房权证郑集字第00033664号,该证书记载的房屋信息为3间4层(含地下一层)。紧邻该房屋北侧的2间5层房屋(含地下一层)在该中心无登记记录”,故表明涉案建筑无建设审批手续,无明确产权证明。
经核实,当事人在变更营业执照登记时提供的张全江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是张全江本人居住的房产,不是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且房屋出租合同上的签名不是出租人和承租人本人签名。当事人为了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时提供了虚假材料。
2026年2月18日,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生烟花爆燃事件,造成财产损失和12人死亡的重大事故。
2026年2月26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发现宜城市郑集镇金铺村四组12号在实际注册地址斜对面,房主为王泽锋。...[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