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益寿堂药品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曲清峰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2MA7C41TBXQ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桦甸市红石镇白山社区建设街东升路11-05-01-137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5〕149号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曲清峰系桦甸市益寿堂药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其在供货商未提供正规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且未向其索要营业执照和经营资质的情况下,2023年2月,从孔祥新销售假药团伙业务员姚雪处以每盒15元的价格购进30盒骨康胶囊(赠送6盒)和免费随货附赠的16盒阿普唑仑片。后其在明知“骨康胶囊”可能系假药的情况下以每瓶45元的价格了销售20瓶,其中王玉琨买了2盒共90元,18盒卖给了其他前来买药的患者,家人自己食用15盒,德惠市公安局扣押1盒,16盒阿普唑仑片全部由家人自己食用,货值金额共计为1940元,违法所得金额900元,经鉴定,涉案骨康胶囊和阿普唑仑片系假药。
本案根据德惠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德检刑不诉〔2024〕411号),不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
经查,曲清峰系桦甸市益寿堂药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其在供货商未提供正规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且未向其索要营业执照和经营资质的情况下,2023年2月,从孔祥新销售假药团伙业务员姚雪处以每盒15元的价格购进30盒骨康胶囊(赠送6盒)和免费随货附赠的16盒阿普唑仑片。后其在明知“骨康胶囊”可能系假药的情况下以每瓶45元的价格了销售20瓶,其中王玉琨买了2盒共90元,18盒卖给了其他前来买药的患者,家人自己食用15盒,德惠市公安局扣押1盒,16盒阿普唑仑片全部由家人自己食用,货值金额共计为1940元,违法所得金额900元,经鉴定,涉案骨康胶囊和阿普唑仑片系假药。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进购假药的数量、进购金额、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相对较少,违法情节轻微且销售的药品未产生不良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六)明知属于违法产品仍销售、使用的”、十二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六)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规定,建议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00元;
2.罚款60000元;
3.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5天。
600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