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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益寿堂药品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曲清峰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2MA7C41TBXQ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桦甸市红石镇白山社区建设街东升路11-05-01-137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5﹞149号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曲清峰系桦甸市益寿堂药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其在供货商未提供正规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且未向其索要营业执照和经营资质的情况下,2023年2月,从孔祥新销售假药团伙业务员姚雪处以每盒15元的价格购进30盒骨康胶囊(赠送6盒)和免费随货附赠的16盒阿普唑仑片。后其在明知“骨康胶囊”可能系假药的情况下以每瓶45元的价格了销售20瓶,其中王玉琨买了2盒共90元,18盒卖给了其他前来买药的患者,家人自己食用15盒,德惠市公安局扣押1盒,16盒阿普唑仑片全部由家人自己食用,货值金额共计为1940元,违法所得金额900元,经鉴定,涉案骨康胶囊和阿普唑仑片系假药。本案根据德惠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德检刑不诉〔2024〕411号),不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第十三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六)明知属于违法产品仍销售、使用的”、十二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六)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00元;2.罚款60000元;3.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5天。
600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7
2
桦市市监处罚﹝2025﹞102号
经查,当事人从吉林省晟威医药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7月3日购进氨酚曲马多片(国药标准H20080130、规格12片/盒)50盒,购进价格为18元/盒;2023年7月10日购进氨酚曲马多片(国药标准H20080130、规格12片/盒)50盒,购进价格为16元/盒,总计共购进100盒。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商资质。当事人提供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无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7月3日购进氨酚曲马多片(国药标准H20080130、规格12片/盒)50盒、2023年7月12日购进氨酚曲马多片(国药标准H20080130、规格12片/盒)50盒,当事人供述当事人朋友的弟弟因曾受过伤,患有常年头疼、腰疼、颈椎病,购进曲马多片的原因是当事人朋友的弟弟服用,期间共服用100盒。当事人购进的100盒氨酚曲马多片未流向市场,药品邮寄到当事人药店后,当事人朋友的弟弟到当事人药店支付1700元现金,并取走药品。货值金额1700元,违法所得17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这一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和《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四、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六)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责令关闭15天;2.没收违法所得1700元;3.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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