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何伟兴口腔科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伟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1MA181Y4H9D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道永安路99-43(蓝湾国际A2号楼)1层5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蛟市市监药罚字〔2024〕7号
经查,涉案药品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国药准字:H13022313,批号:1B2312181)是当事人于2024年2月26日从吉林市弘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所购进,共购进30盒。当事人可以提供涉案药品的购进票据、厂家资质。当事人购进涉案药品时未填写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责改期内未进行整改,涉嫌构成未按规定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的行为。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4年3月15日,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蛟河市何伟兴口腔科诊所进行日常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正在使用的药品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存在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记录不全的情况,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4年3月21日前完成整改。2024年3月25日,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蛟河市何伟兴口腔科诊所再次核查,检查过程中要求该单位出具其整改的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该单位仍无法提供。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五十三条之规定, 2024 年4 月 23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蛟市市监药罚告字〔 2024 〕7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期限内当事人未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