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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咚快药大药房(黑龙江)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宫婷注册资本:103.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3MACXK6UU0R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26号102-3幢1层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岗市监处罚﹝2024﹞157号
经查,叮咚快药大药房(黑龙江)有限公司购进液体敷料(生产企业:广州伽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204,批号:JFB0411)共购进30盒,购进价格5.3元/盒,销售价格16.8元/盒;已销售8盒。共获利92.00元。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产品属于医疗器械,其标签标有“人表皮生长因子”字样,使用已注册的药品通用名称“人表皮生长因子”作为“液体敷料”产品的商品名称,违反《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不得有下列内容:...(七)含有误导性说明,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表述,以及其他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构成对商品进行误导性说明及其他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宣传。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许可的经营范围;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委托权限、期限等情况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3.哈尔滨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国家医疗器械网销售平台线索函(哈市稽字[2024]273号)一份1页,证明案件来源;4.现场笔录一份3页,证明现场检查相关情况;5.询问笔录一份3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相关情况;6.当事人提供的随货同行单及发票各一份1页,证明涉案医疗器械购进情况;7.当事人提供的计算机系统销售记录一份1页,证明涉案医疗器械销售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办案人员查证属实。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规定,责令改正,对其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上缴国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92.00元。综上,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2.00元(上缴国库);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上缴国库);罚没款合计10092.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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