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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明信大药房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学明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32801MA759RJE29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昆仑中路3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格医保处字﹝2025﹞第03号
存在超医保限定支付违规行为
追回违规金额,罚款
8609.70元
格尔木市医疗保障局
2025-01-15
2
西格尔木市监罚字〔2024〕66号
生产销售假药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但考虑到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药品时对该批次药品为假药的事实并不知晓,且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药品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和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的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建立了购销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或者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予其他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格尔木明信大药房销售假药的违法所得111元,依法予以没收;当事人格尔木明信大药房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元
海西州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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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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