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光头强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石章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3MACK3DXW0C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汊河镇中心街18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6〕108号
经查,2026年4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 3名服务人员(厨师何某、切配杨某某、传菜服务员汪某某)现场不能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且3名服务人员都未穿工作服、未戴口罩、手套、工作帽。本局依法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2026)4009号】和《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当罚(2026)NO:2000282 号】,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改正上述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2026年5月 14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现场对当事人服务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未按规定穿工作服、未戴口罩、手套、工作帽安全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3名服务人员(厨师何某、切配杨某某、传菜服务员汪某某)仍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只有厨师何某着装规范整洁、另2名服务人员(切配切配杨某某、传菜服务员汪某某)仍未按规定穿工作服、未戴口罩、手套、工作帽,且正在从事经营活动。...[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
5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