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市华莹液化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玉侠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83L30856160W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柴河林业局江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处罚﹝2024﹞62号
海林市华莹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责令改正并处以140000元罚款
140000.00元
海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3
2
海林市监处罚﹝2024﹞10000号
海林市华莹液化气有限公司已充装完毕16支液化石油气钢瓶,编号为:006220429453、002230692878、005230036186、006220171237、006220225354、006220190782、006230066283、006220462040、030180607、100150463、0105807、010460086、020250677、050270801、030180584、I02-0007,上述气瓶产权不是海林市华莹液化气有限公司,该公司也未办理上述气瓶使用登记;并对其中8支(编号为:030180607、100150463、0105807、010460086、020250677、050270801、030180584、I02-0007)超检验周期气瓶进行充装。
1.责令该单位停止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液化石油气钢瓶;2.处罚人民币十四万元整(¥140,000.00元)上缴国库。
140000.00元
海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3
3
牡市监处罚﹝2023﹞297号
当事人于2005年5月以牡丹江金瑞气体有限公司名义购买车牌号为黑C03835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移动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罐车),2020年5月26日该车已至强制报废年限 。当事人在明知其没有取得移动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和该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已报废的情况下,将固定式储罐剩余液化气充装入该罐车中储存,且当事人利用该罐车已对3个超设计使用年限非智能气瓶气瓶进行了充装。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产品质量检验单、充装站汽车罐车卸车记录、身份证明、液化石油气销售合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充装记录、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据证明。
对当事人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的规定不予处罚。对当事人使用已过报废期限和未定期检验的罐车(移动式压力容器)储存液化气的行为、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对当事人使用罐车(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气瓶倒装行为和未落实充装前检查、记录制度,充装超设计使用年限非智能气瓶行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予以从重处罚。1.对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对罐车(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行为不予行政处罚。2.当事人使用已过报废期限和未定期检验的罐车(移动式压力容器)储存液化气的行为、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处以从重处罚,罚款25万元;3.对当事人使用罐车(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气瓶倒装行为和未落实充装前检查、记录制度,充装超设计使用年限非智能气瓶行为,处以罚款8万元。合计罚款33万元。
330000.00元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