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渡口区联合一百副食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4MA5U8Q0Y6M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建平路88号附6号负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4-14
(2022)渝0104民初2219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杜**
大渡口区联合一百副食超市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2
2022-04-14
(2022)渝0104民初2218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杜**
大渡口区联合一百副食超市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3
2021-12-01
(2021)渝0104民初7446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杜**
大渡口区联合一百副食超市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大渡口市监处罚〔2024〕416号
; ;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6年12月2日,2016年12月8日开始正式营业,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名称为大渡口区联合一百副食超市,经营者:彭勇,经营场所:重庆市大渡口区建平路88号附6号负1号。同时办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15001041029845,该店招牌为;联合一百超市 跳磴店;,经营场所面积1500平方米。主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食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家电销售等。; ; 2024年4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建平路88号附6号负1号的经营场所对当事人销售的黄豆芽、小葱和香蕉进行了监督抽样检验。具体信息如下:1、样品名称:黄豆芽,购进日期:2024年4月16日,抽样数量(含备样):3.1,备样数量:1.52,单价:3.76元。2、样品名称:小葱,购进日期:2024年4月14日,抽样数量(含备样):3,备样数量:1.5,单价:9.16元。3、样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4年4月15日,抽样数量(含备样):3.12,备样数量:1.5,单价:7.96元。抽检的时候本局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并填写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支付了以上产品的费用。; ; 2024年5月13日本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403074),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4年4月16日)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实测值0.0489,标准指标不得检出,6-苄基腺嘌呤(6-)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2024年5月15日本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403077),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小葱(购进日期:2024年4月14日)经抽样检验,水胺硫磷实测值0.24,标准指标;0.05,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汇总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2024年5月16日本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403075),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4年4月15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实测值0.030,标准指标;0.02,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2763-
; ;当事人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配合调查。另,当事人经营困难,近4月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第十八条第三项;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三)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有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
6000.00元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1
2
渝大渡口市监处罚〔2024〕237号
当事人成立于2016年12月2日,2016年12月8日开始正式营业,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名称为大渡口区联合一百副食超市,经营者:彭勇,经营场所:重庆市大渡口区建平路88号附6号负1号。同时办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15001041029845,该店招牌为;联合一百超市;跳磴店;,经营场所面积1500平方米。主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食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家电销售等。 ;;;;;当事人每隔一段时间都会采取特价促销的方式对一些商品进行降价和打特价,主要目的就是表明折扣优惠力度大,吸引更多消费者来购买。当事人使用的标价签都是统一制作,印有;联合一百;,黄底黑字,标识有:品名、单位、规格、产地、等级、促销价、日期、厂编、核价员、编码、条码。现查明:1、365海底捞自煮火锅番茄牛腩的特价促销价格标签为:单位:盒,促销价:25.80元,原价:34.80元,日期:2023-12-31至2024-1-31止。调取该商品此次促销活动前七日(2023-12-24至2023-12-30)在该经营场所成交的有交易记录和票据的最低成交价是25.8元盒。2、雕牌去渍亮彩洗衣液2.86的特价促销价格标签为:单位:袋,促销价:25.80元,原价:45.90元,日期:2023-12-31至2024-1-31止。调取该商品此次促销活动前七日(2023-12-24至2023-12-30)在该经营场所成交的没有交易记录,最近一次交易日期为2023-12-20,票据的成交价是25.80元袋。3、家福来加钙核桃花生奶的特价促销价格标签为:单位:件,促销价:19.90元,原价:48.00元,日期:2023-12-31至2024-1-31止。调取该商品此次促销活动前七日(2023-12-24至2023-12-30)在该经营场所成交的有交易记录和票据的最低成交价是19.90元件。4、天有加钙早餐奶的特价促销价格标签为:单位:件,促销价:19.90元,原价:45.00元,日期:2023-12-31至2024-1-31止。调取该商品此次促销活动前七日(2023-12-24至2023-12-30)在该经营场所成交的有交易记录和票据的最低成交价是19.90元件。上述4种商品的价格标签都是当事人按照模板统一制作打印的,价格标签都是在促销活动前一天制作完成并于促销当日贴出来的,具体价格都是由当事人制定的。当事人在特价促销活动中,为了营销需要,吸引客流赚噱头,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当事人365海底捞自煮火锅番茄牛腩的特价促销价格标签为原价34.80元盒,促销活动前七日的最低成交价是25.80元盒,因此原价34.8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结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并进行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1万元。
10000.00元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