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健泰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秋平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503MA39RU501N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河下镇河下集镇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稽药处罚〔2024〕39号
当事人未按用途要求分类陈列药品的行为,无违法所得,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当事人未按要求保存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 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0.00元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4
2
余市监稽药处罚〔2024〕38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当事人未按要求存储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项“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 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0.00元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