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百和电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2901MA77RGHN39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迎宾路44号华能商贸城家私广场负一楼C-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市市监质罚〔2023〕114号
2018年11月8日当事人从乌鲁木齐新疆中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进3台宁波先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室内加热器,进货价格为每台205元,销售价格为每台380元,直到抽检之日没有销售。2022年12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派抽样人员依法对阿克苏市百和电器开展产品质量统一监督抽查,对该店销售的室内加热器进行随机抽样,所抽产品名称为室内加热器,生产厂家为宁波先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规格型号HD26RL,抽样基数为3台,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质量检验,该批室内加热器判定为不合格,3台不合格室内加热器涉案案值1140元。检验报告上的涉案值为每台546元,经了解546元中含1台室内加热器的物流送检费用。当事人的行为属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销售的2台不合格室内加热器;2.处货值金额1140元2倍2280元的罚款。
2280.00元
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