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绿之连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子涵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33045043987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中南街海南增南路段十二社水口商铺11号铺商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24
(2023)粤0105民初222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绿之连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程**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
2024-02-26
(2023)粤0105民初21222号
合同纠纷
广州市绿之连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汤**,圣诚研创(广州)创业孵化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3
2023-12-19
(2023)粤0105民初21222号
合同纠纷
广州市绿之连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汤**,圣诚研创(广州)创业孵化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荔市监处罚〔2025〕342号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在广州市荔湾区中南街海南增南路段十二社水口商铺11号铺商铺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2025年3月2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在未向客户说明的情况下,通过四舍五入多收取消费者实际消费金额之外的价款0.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交易单(100100303529)及对应的收款记录。上述证据已经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而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
当事人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落实整改。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经综合裁量,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零点伍元(0.50);
2、罚款肆佰元整(400.00)。
400.00元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