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靖宇液化气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国富注册资本:43.5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6226642909954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靖宇镇东岗街1-5-6-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山市监处罚﹝2025﹞535号ZHZFZD
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2025年9月1日有13支(次)气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2025年8月17日有54支(次)气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总数合计67支(次)。同时当事人2025年9月1日充装了1只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且存在安全隐患。结合调查取证情况,认定当事人涉嫌存在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及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做出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50000.00元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4
2
靖市监处罚﹝2025﹞11号
经查明:靖宇液化气站于2024年12月27日对该站液化气配送价格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价格(含配送费)为:重量15公斤,1楼收取135元,2-3楼收取140元,4-7楼收取145元;重量10公斤,1楼收取95元,2-3楼收取100元,4-7楼收取105元。2024年12月27日至2025年1月23日,靖宇液化气站7名配送员分别对13名用户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了费用,合计金额75元。上述违法收费涉案金额总计75元。多收价款75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结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责令该单位限期退款75元,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价款,并处罚款2500元。
2500.00元
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4
3
靖市监处罚﹝2022﹞33号
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同时充装了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结合调查取证情况,认定当事人涉嫌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及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另查明当事人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并提交了相关整改报告。
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及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结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七节“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中第156项违法程度较轻,移动式压力容器2台(次)以下;气瓶5支(次)以下,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做出如下处罚:罚款二万元。
20000.00元
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3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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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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