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花岗区嘉欣食品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元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02MA7HKRXM8U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红花岗区深溪镇深溪村粮油园区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遵红市监处罚〔2026〕85号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柴火煳辣椒面”标签上标注的营养成分均为能量833千焦(kJ)/100克(g)、NRV%为10%,蛋白质11.9克(g)/100克(g)、NRV%为20%,脂肪13.6克(g)/100克(g)、NRV%为23%,碳水化合物7.5克(g)/100克(g)、NRV%为3%,钠976毫克(mg)/100克(g)、NRV%为49%,当事人不能提供营养成分表内容证明材料,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内容无依据。
当事人印制了350个净含量为250克的涉案标签,印制了100个净含量为500克的涉案标,两种涉案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内容均无依据。当事人实际使用涉案标签生产了100包净含量为250克的涉案辣椒面,成本价为2.5元/包,销售价为3.3元/包;生产了50包净含量为500克的涉案辣椒面,成本价为4.8元/包,销售价为6元/包,已全部售出没有库存。
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辣椒面货值金额为630元,违法所得为14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涉案标签247个;
二、没收违法所得140元;
三、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00.00元
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9
2
遵红市监处罚[2024]153号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木姜子糊辣椒”(净含量250克)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DBS52/011-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贵州辣椒面》、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为合格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中营养成分能量946kJ/100g、NRV%为11%,蛋白质24.7g/100g、NRV%为41%,脂肪7.7g/100g、NRV%为13%,碳水化合物14.2g/100g、NRV%为5%,钠5976mg/100g、NRV%为299%,而产品标签上标注的营养成分能量1179千焦/100g、营养素参考值%为14%,蛋白质13克/100g、营养素参考值%为22%,脂肪2.4克/100g、营养素参考值%为4%,碳水化合物29.7克/100g、营养素参考值%为10%,钠3892毫克/100g、营养素参考值%为195%。标签上标注的内容与实际检测结果不相符,产品标签上印制的营养成分表内容不具备真实性。
当事人印制了800张上述标签,剩余库存481张,其中161张已被我局依法扣押,320张系当事人自查整改时发现的库存已自行销毁,因生产过程中有损毁,实际使用上述标签生产包装了310包成品,310包已销售完毕,销售价为4.5元/包,成本价为3.8元/包。当事人使用上述标签生产经营的成品货值金额为1395元,违法所得为217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投诉举报信一份,证明此案件线索来源于投诉举报的事实。
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木姜子糊辣椒”(净含量250克)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表内容与实际检验情况不相符,以及本局依法对涉案161张标签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成本价格等事实。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一份、送达回证一份,证明2024年5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案161张标签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五、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具有合法性。
六、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取得食品生产资格的事实。
七、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姚军军全权处理本案调查所有事宜。
八、法定代表人张元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张元德的个人身份。
九、受委托人姚军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姚军军的个人身份。
十、涉案标签一张,证明当事人涉案标签的式样。
十一、检验检测报告两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涉案产品具有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及营养成分检测结果。
十二、生产台账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事实。
十三、销售台账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事实。
十四、召回公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的事实。
十五、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的事实。
十六、请求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减轻行政处罚。
十七、现场照片证据一份共三页,证明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检查并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十八、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本局已向当事人确认其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
十九、执法办案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证明办案人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