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亿都大酒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包学烹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0075333491Q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街道工业园区(沙城中心街西首)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7
(2026)浙0303民初20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张氏蔬菜摊
张**,温州亿都大酒店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
2023-04-25
(2023)浙0303民初1320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伍**
林**,温州亿都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3
2021-10-27
(2021)浙0303民初44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张记食品店
温州亿都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24
2021-11-09
(2021)浙0303民初44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张记食品店、温州亿都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655.00元
民事案件
2
2016-01-04
2016-01-04
(2015)温鹿商初字第305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浙江北泽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西麦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6571166.66元
民事案件
3
2016-01-04
2016-01-04
(2015)温鹿商初字第305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浙江北泽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西麦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5530225.00元
民事案件
4
2016-01-04
2016-01-04
(2015)温鹿商初字第305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浙江北泽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西麦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5525996.08元
民事案件
5
2015-04-21
2015-04-21
(2015)浙温商终字第87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浙江北泽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温州亿都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5-03-11
2015-03-11
(2015)温龙商初字第8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浙江北泽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温州亿都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19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市监处罚﹝2025﹞155号
主要违法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经营食品过程中未履行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构成食品经营企业未履行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及未按要求清理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用植物调和油(净含量:405ml;生产日期:2023年1月5日;保质期:18个月;状态:开封使用)1瓶三、对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经查明:2025年1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酒店食堂加工区调料桌上待用的食用植物调和油(净含量:405ml;生产日期:2023年1月5日;保质期:18个月;状态:开封使用)。上述食品原料进货货值金额7.5元。另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上述食品的相关进货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经查明:2025年1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酒店食堂加工区调料桌上待用的食用植物调和油(净含量:405ml;生产日期:2023年1月5日;保质期:18个月;状态:开封使用)。上述食品原料进货货值金额7.5元。另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上述食品的相关进货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100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8
2
温龙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001号
2024年11月13日,温州市龙湾区消防救援大队发现温州亿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属于较轻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温州亿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处罚。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持缴款单于十五日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zjzwfw.gov.cn)、支付宝进行缴款支付。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给予温州亿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处罚
300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1-02
3
温龙市监处罚﹝2024﹞287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4年3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下列食品均已过期:一、宝鼎天鱼九味调味汁3瓶(1瓶已开封、2瓶未开封);二、辣鲜露调味料1瓶,上述食品调味料用于制作制作其他菜品。另查明,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过程中未履行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按要求及时清理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经营食品过程中未履行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食品经营企业未履行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及未按要求清理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三、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按要求及时清理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经营食品过程中未履行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食品经营企业未履行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及未按要求清理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三、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50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5
4
温龙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575号
2023年11月06日,温州市龙湾区消防救援大队发现温州亿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温州亿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处罚,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持缴款单于十五日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zjzwfw.gov.cn)、支付宝进行缴款支付。
给予温州亿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处罚
300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1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