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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政通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6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施雨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659453931X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黄陂区前川街黄陂大道455号江北春天8栋1单元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28
(2025)鄂0106民初1760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杜**
湖北亚太东升汽车工业园有限责任公司,赵**,胡**,陈**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24
2022-10-25
(2022)鄂0117民初5540号
修理合同纠纷
王**、武汉市集义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15
2020-11-24
(2020)鄂0106执恢279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赵**、湖北亚太东升汽车工业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8-31
2020-06-28
(2020)鄂0106执恢279号
借款合同纠纷
赵**、湖北亚太东升汽车工业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5739044.50元
执行案件
4
2019-12-28
2019-09-25
(2019)鄂0106执2235号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
赵**、湖北亚太东升汽车工业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9-06-27
2019-05-15
(2019)鄂0106执2235号
民间借贷纠纷
赵**、湖北亚太东升汽车工业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5739044.50元
执行案件
6
2019-03-13
2019-01-24
(2018)鄂0106民初16161号
民间借贷纠纷
赵**与湖北亚太东升汽车工业园有限责任公司、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65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陂市监处罚〔2026〕58号
经查,当事人在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木兰大道桃花村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环保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等经营活动。 2022年12月28日,当事人通过评审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21705070094,有效期至:2028年02月27日。 2025年9月2日,按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统一要求,本局执法人员以及相关专家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查,检查发现经营的车辆检测点2个检查项目(1、项目要求:报告和原始记录中涉及的关键检验检测设备,是否存在明显不满足检验检测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的情况。检查结果:底盘间隔仪共二台,一台不能开机正常使用,第二台贴了停用标识。不能满足相关标准要求。2、项目要求:检验检测环境条件和人员是否存在不符合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况。检查结果:百米试车跑道破损,且被其他单位占用。外检地沟无安全防护措施,并无排风装置。且为正面下地沟,不能满足补充技术要求。)不合格。当事人当场对该抽查结果签字确认并且无异议。 2025年9月3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检验检测机构2025年度省“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 [2025]27-1号》,当事人认真查找原因、制定相关措施并提交相关整改材料。 2025年9月22日,当事人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 2025年12月17日,本局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省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通知》,在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5年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通报武汉市政通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较严重违法问题”(检查日期为:2025年9月2日)。 2025年12月24日,本局通知当事人,上述2个检查项目不合格的问题性质被省局通报为“存在较严重违法问题”,即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处理意见为《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63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第5.2项第7栏第一格的标准要求,车辆底盘部件检查(转向系部件)检验方法:车辆停放在地沟上方的指定位置,使用专用手锤等工具检查,并由操作人员配合;检查大型客车、重中型货车、重中型专项作业车的转向机构时应使用底盘间隙仪。2025年9月2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监督抽查的前几天下大雨,外检区地沟积水严重,底盘间隙仪不能正常投入使用,就暂时使用专用手锤等工具检查相关车辆。当事人共计对3台相关车辆没有严格按照GB38900-2020标准要求使用底盘间隙仪对车辆的转向系部件进行检测。即:2025年8月25日,对大型普通客车(号牌号码:鄂ACQ027)、2025年8月25日,对大型普通客车(号牌号码:鄂ACQ009)以及2025年8月28日,对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号牌号码:鄂ACY367)分别进行检测,均出具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A25202508250001602、A25202508250000401、A25202508280002604》证明被检测车辆为合格。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在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5年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所经营的车辆检测点2个检查项目不合格,通报为“存在较严重违法问题”,即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同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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