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供排水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蒋祥 | 注册资本:1365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602216990680J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小北门街5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11-19
2018-03-09
(2017)豫1524民初181号
加工合同纠纷
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东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陈**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8-11-18
2018-03-09
(2017)豫1524民初181号
加工合同纠纷
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东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陈**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昭处罚〔2026〕58号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已构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合格水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使用的水表在安装时有检定合格证书,因不能确定水表不合格的时间,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及损失。当事人购进水表时已向供货方索取了营业执照和水表检定证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已对使用不合格的6只水表用户进行更换经检定合格水表。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建议对当事人作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没收不合格水表6只(水表出厂编号分别为:241202625、241100097、241100042、240900037、240900118、241100049)。
0.00元
昭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