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大庆市龙凤区鲜美乐惠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春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03MA19U37Q6Y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大庆市龙凤区化友路109号商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监处罚〔2026〕62号
2025年2月17日,当事人从大庆市鸿旺源经贸有限公司购进同批次“沃乐鲜海鸭蛋”192个,购进单价1.2元/个,实付款共230.4元。购进后,当事人将案涉产品储放在常温环境的蛋品销售区,对外销售,销售价格2元/个。 案涉“沃乐鲜海鸭蛋”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1日,保质期“1-6℃ 270天,常温180天”。 根据产品包装标注的保质期信息可知,案涉产品的贮存条件不同,保质期的计算方式不同,第一种,产品在1-6℃的温度环境下贮存,保质期为270天;第二种,产品在常温环境下贮存,保质期为18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明确了保质期的概念,“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本案中,2025年2月17日,当事人购进案涉产品后,将其储放在场所内常温环境供消费者选择、购买,产品的贮存条件不能满足1-6℃的要求。 据此,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内容,办案机构认为,按照180天的计算方式确定案涉产品的保质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立法本意,故此认定本案案涉产品的保质期为180天。 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案涉产品的销售记录复印件,记录显示,当事人共对外销售案涉产品31个,其中,超过保质期后,产品共销售9个(包含投诉人购买情况),具体情况: 2025年7月1日,销售数量1个,销售金额2元,销售当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2天; 2025年7月5日,销售数量1个,销售金额2元,销售当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6天; 2025年7月6日,销售数量1个,销售金额2元,销售当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7天; 2025年7月10日,销售数量1个,销售金额2元,销售当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11天; 2025年7月11日,销售数量2个,销售金额4元,销售当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12天; 2025年7月13日,销售数量1个,销售金额2元,销售当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14天; 2025年7月21日,销售数量1个,销售金额2元,销售当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22天; 2025年7月31日,销售数量1个,销售金额2元,销售当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32天。 总案值9个*2元/个=18元。 2025年8月5日,当事人将剩余产品161个,退回至供货商,当事人提供了退货凭证。 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案涉产品的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复印件各一份,以及非同批次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未提供案涉同批次产品出厂检测报告。 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发现当事人在公示期内的行政处罚信息。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对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元
-
2026-0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