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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三江管理局彩虹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升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819MA1CAJNR3W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建三江迎宾路综合楼0单元S10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黑建市监处罚〔2026〕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0日在虎林市馋你鸭卤肉店购进包装无生产日期的“馋你鸭”系列产品,其中8袋“馋你鸭 酸辣无骨凤爪”进价16元/袋,售价17.99元/袋;15袋“馋你鸭 秘制香辣贡菜”进价11元/袋,售价12.99元/袋; 8袋“馋你鸭 泡椒嫩笋”进价10元/袋,售价11.99元/袋;8袋“馋你鸭 秘制椒麻大杂烩”进价14元/袋,售价15.99元/袋;8袋“馋你鸭 秘制香辣三角骨”进价8元/袋,售价9.99元/袋。进货时,当事人未查验产品出厂合格证明相关材料。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642.53元,因未出售,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0日在入户推销员手中购进外包装没有厂名厂址信息糕点产品,其中8个“奶油卷”售价8元/个;2盒“老奶油蛋糕”售价15元/盒;1盒“拿破仑蛋糕”售价15元/盒、1盒“透明盒包装糕点”售价15元/盒,上述商品进货价格总计95元,货值金额124元,因未出售,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0日在入户推销员手中购进8袋“透明包装面制品”,进货价格是4元/袋,销售价格是4.99元/袋。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39.92元,因未出售,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于2025年8月11日在桦甸市婆婆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三大件180斤五谷杂粮煎饼,总价为720元,进价是2.56元/袋,售价是2.9元/袋,2025年11月8日后(产品超过保质期后)货架上存有23袋五谷杂粮煎饼,货值金额为66.7元。上述五谷杂粮煎饼过期后未销售,故认定无违法所得。 综上,认定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 66.7,无违法所得;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保存相关凭证,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货值金额806.45元,无违法所得。总合计,货值金额为873.15元,无违法所得。
针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违法货值金额66.7元且食品未出售,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食源性疾病。上述情形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文件》关于印发国市监稽发〔2025〕10 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2《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第2种“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免罚条件“1.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2.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且食品未出售;3.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4.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存在不予处罚的情节。 针对当事人经营无标签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轻微,上述情形符合《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当事人2024年11月29日因经营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被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12月24日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1.6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上述情形符合《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具有可以从重处罚情节。 当事人提交了陈述材料显示当事人的负责人周升金现为经济纠纷案被执行人,且周升金家属患有心脏病,存在经济条件困难的情况,该情况符合《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之规定,存在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综上,该违法行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又有可以从重处罚情节。 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七条:“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和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减轻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
6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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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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