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区秀玖冷冻食品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秀玖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1MA60JJGC3U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安庆路89号附1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万州市监处罚〔2024〕732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9月23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名称:万州区秀玖冷冻食品批发部;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者:黄秀玖;经营范围及方式:销售: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经营场所:重庆市万州区安庆路89号附1号门面;统一社会食用代码:92500101MA60JJGC3U。于2019年10月17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6日。雪花肥牛卷、风味肥羊卷均为当事人从重庆妙帅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当事人于2024年2月4日从重庆妙帅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雪花肥牛卷52盒,规格:258克/盒;配料:牛肉、水、食用盐、食品添加剂(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碳酸氢钠、碳酸钠、柠檬钠、碳酸钾),生产单位:重庆妙帅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价:9元/盒,销售价:12元/盒,生产日期为:2024年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抽样时,该批次雪花肥牛卷还剩余37盒,其中4盒销售给我局用于抽检,剩余的33盒当事人于2024年3月16日退给了重庆妙帅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4年2月2日从重庆妙帅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风味肥羊卷10盒,配料:鸭肉、水、羊脂肪、调味盐、食品添加剂啊(碳酸钠、碳酸氢钠、焦磷酸钠、柠檬酸D-异抗坏血酸钠),生产日期:2024年2月2日,购进价:9元/盒,保质期:12个月,规格:208克/盒,生产单位:重庆妙帅食品有限公司,对外销售价均为12元/盒。抽样当天,当事人经营场所该批次剩余8盒待售,其中5盒销售给我局用于抽检,剩余3盒于2024年4月3日被我局查封。上述雪花肥牛卷、风味肥羊卷各为重庆妙帅食品有限公司同一出厂批次销售给当事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24年3月29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雪花肥牛卷检出鸭源性成分及猪源性成分,风味肥羊卷检出羊源性成分及猪源性成分,与包装上的配料不符,当事人在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补充提供了重庆妙帅食品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以及进货单据,但无法提供不合格批次雪花肥牛卷、风味肥羊卷的《检验报告》。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16日将剩余的33盒雪花肥牛卷全部退给生产商重庆妙帅食品有限公司。故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52盒12元/盒+10盒12元/盒=744元,违法所得为:19盒12元/盒+7盒12元/盒=31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5000.00元;2、警告;3、没收违法所得312元;4、没收风味肥羊卷3盒。
5000.00元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