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涪陵区美恒食品加工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袁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2MA60M10T8R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蔺市街道美心红酒小镇风景区三期厂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5〕44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4日依法登记办理了营业执照,于2024年11月1日取得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后,利用位于重庆市涪陵区蔺市街道美心红酒小镇风景区三期厂房从事菜籽油、发酵豆制品、调料榨菜、白酒等生产,对外以帮扶车间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为了更好的展示自己生产的压榨纯菜籽油,以提高纯菜籽油的销售额,将拟发布的广告内容于2025年7月14日委托美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编辑制作超卡板广告。2025年7月15日,当事人将有菜籽油适用于存在肝胆疾病的患者。对于消炎、调理皮肤问题也很有效,因为他既能入血分、有凉血排毒的作用,又能入肺经,有促进皮肤生长的作用。油菜促进脂肪分解的作用很强,血脂高、肥胖的人吃菜籽油可以降脂减肥。菜籽油清肝利胆、消炎护肤、降脂减肥等图文内容的超卡板广告发布在销售纯菜籽油摊位前方,广告长2.1米,高0.8米,面积1.68平方米,广告费用21元。被查获后,当事人进行了整改。截止调查结束,未收到有关消费者就当事人售卖菜籽油及发布广告的相关投诉或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当事人罚款105元。
105.00元
-
2025-09-03
2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4〕148号
2023年10月27日当事人用蛋糕粉(低筋面粉)8000、鸡蛋8000、白糖6400、奶香粉80、泡打粉120、蛋糕油160、食用盐40、色拉油1600、水1200、脱氢乙酸钠40,按生产工艺生产了27袋小蛋糕,每袋约1.67斤。生产后,当事人将27袋小蛋糕陈列在货柜上以10元袋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2023年10月27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小蛋糕现场抽取了4袋(约3.2),并支付了样品购买费40元(10元袋;4袋)。余下的23袋小蛋糕,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9日已全部销售完毕。2023年11月21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2307621),报告显示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标准指标为;0.5,实测值为0.57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的27袋小蛋糕,按销售价格10元袋计,货值金额为270元(10元袋;27袋),取得违法所得270元。因当事人以零售的方式销售上述批次的小蛋糕,收银系统上未记录购买者的个人信息,故已销售的23袋小蛋糕无法进行召回。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一、没收违法所得270元; ;;;;;;;;;;;;;;;;;;;;;;;二、罚款7000元。 ;;
7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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